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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一步加強民主法制建設有哪些新內容?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3年03月29日 10時19分   來源:國研室

    在當前新的形勢下,加強民主法制建設重點抓好五個方面:

    第一,切實加強政府立法工作。立法的重點要著眼于服務經濟社會發展大局,緊緊圍繞黨和國家中心工作以及“十二五”時期發展的主題和主線,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重點抓好深化改革開放、保持經濟平穩較快發展,保障和改善民生、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節約能源資源、保護生態環境,規範行政行為、加強政府自身建設等方面急需制定或者修訂的法律、行政法規項目,著力為經濟社會發展提供制度保障。要堅持依法立法,嚴格遵守法定權限和程序,防止越權立法。要堅持科學立法,遵循並反映經濟社會發展規律,一切從實際出發,解決我國的實際問題;要更加注重增強法律制度的可操作性,做好成本效益分析和立法後評估工作,使法律法規規定在理論上站得住,實踐中行得通。要堅持民主立法、開門立法,暢通人民群眾有序參與立法的渠道,保證人民群眾的意見得到充分表達,合理訴求和合法利益得到充分體現。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所有行政法規草案和部門規章草案都要通過“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集中公佈,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並以適當方式反饋意見採納情況。最重要的是,政府立法工作要本著對國家和人民高度負責的精神,始終站在全局的高度,從維護國家利益、人民群眾根本利益出發,克服地方保護主義和部門利益的干擾,確保出臺的法律制度有用、管用、好用,堅決杜絕權力部門化、部門利益化、利益合法化傾向,以及出現“合法不合理”的情況。

    第二,強化和改進行政執法。當前,我國一些地方和部門行政執法工作的現狀,與建設法治政府的要求和人民群眾的期望相比,仍然存在較大差距:執法的社會公信度不高,特別是許可審批、執法檢查、行政處罰等執法行為中存在的隨意性較大,自由裁量權較大;“多頭執法”的問題依然比較突出,“運動式”執法較多,以及存在執法推諉扯皮等問題,社會效果難以持久;一些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執法方式簡單粗暴、態度生硬、服務意識差,甚至發生侵害群眾利益的問題,社會反映比較強烈。加強和改進行政執法,一要創新執法方式,寓行政指導于行政執法中,採取勸告、建議等非強制性方式,引導行政相對人自覺守法,依法辦事。二要建立健全經常化的執法模式和工作機制,把查處違法行為的執法活動經常化,把控制違法活動的管理活動常態化,從而切實解決執法缺位、越位和不到位等問題。三要完善和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和評議考核制,切實發揮執法評議考核獎優罰劣的作用,把行政執法的標準、過程、結果與行政執法的責任統一起來。四要規範執法程序,全面清理和修訂行政執法程序,修訂和完善實際執法中的具體操作規則,實現行政執法程序的標準統一、流程清晰、內容合法與合理。夯實程序建設的基礎,切實增強行政執法程序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通過進一步規範檢查、取證、聽證等重點環節的執法程序,並結合加強和深化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工作,逐步加以完善。六要加強執法隊伍建設。通過制定崗位資格標準,建立執法人員數據庫,建立和完善輔助人員培訓考核和資格管理制度,切實加強執法人員及其輔助人員的資格管理,提高執法隊伍管理的規範化水平。

    第三,推進司法體制機制改革。要順應人民群眾對公共安全、司法公正、權益保障的新期待,深化司法體制機制改革,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義,保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在和諧穩定的社會環境中順利推進。按照全國政法工作會議精神,2013年將重點推進勞教制度改革、涉法涉訴信訪工作改革、司法權力運行機制改革、戶籍制度改革等“四項改革”。這“四項改革”均是長期以來人民群眾特別關心的改革,牽扯到廣大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是改革重點,更是改革難點。從收容遣送制度的廢止到勞教制度的改革,我國司法體系與時俱進,順應人民群眾的正當訴求,對那些已不適應社會發展需求的法規制度進行反思、改革及至廢止,呈現了社會主義司法制度改革的新氣象,必將不斷提升我國法治建設的文明水準,不斷推動法治中國的前行。

    第四,加快基層社會組織發展。要加快推進社會組織登記管理體制改革,大力支持社會組織發揮服務社會作用。穩步推進社會組織直接登記工作,有條件的地方要繼續下放非公募基金會和異地商會登記管理權限,擴大地方試點管理涉外社會組織範圍和領域,在設區市和縣(市、區)設立全國社會組織建設創新示範區。要依託城鄉社區,依據群眾需求,簡化備案登記手續,大力發展基層服務性、公益性、互助性社會組織。要加快出臺政府購買社會組織服務的政策文件,既推動政府向社會組織轉移職能又提高社會組織承接能力,發揮社會組織在改善公共服務提供方式中的作用。探索社會組織參與社會協商民主的途徑和方式,重點發揮行業協會反映訴求、維護權益、行業自律的作用。開展民辦非企業單位塑造品牌與服務社會活動,促進民辦社會事業健康發展。發展樞紐型、聯合性社會組織,利用社會組織管理和服務社會組織。同時,要大力推進社會組織分類評估,全國性社會組織評估率達到70%,地方社會組織評估率也要明顯提高。完善社會組織信息公開制度和失信懲罰機制,加強對離岸社團、網絡社團和在境內活動的境外非政府組織監管,依法查處社會組織違法行為,堅決取締非法社會組織。

    第五,深入推進以完善社區治理為重點的城鄉社區建設。要完善基層民主制度,發展社區服務,增強城鄉社區自治和服務功能。推動修訂城市居委會組織法,完善村委會選舉規程,探索外來常住人口參加居住地選舉的方式,依法開展村(居)委員會換屆選舉,重點加強“農轉居”村、村民居民混居村、流動人口聚居地等村(居)委會建設,抓好“難點村”後續治理等工作。促進基層群眾自治組織更好地行使自治職能,開展基層民主協商,規範村(居)民議事活動,提高基層民主決策和民主管理水平。推廣建立村務監督委員會,規範村務公開目錄和程序,完善村務公開制度和民主評議規則,強化基層民主監督。要繼續實施社區服務體系建設“十二五”規劃,加快社區綜合服務設施建設,2013年社區綜合服務設施覆蓋率比上年增長10%。推動制定《關於加強農村社區建設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深入開展和諧社區示範單位創建活動,紮實推進全國社區管理和服務創新實驗區工作,積極完善與人口大規模流動、利益多樣化、社會信息化、思想文化多元化相適應的社區建設體制機制,努力把社區建設成為服務完善、管理民主、充滿活力、和諧幸福的社會生活共同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