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工作是黨和國家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黨和國家歷來重視宗教工作,溫家寶總理在《政府工作報告》中明確指出,我們要全面貫徹黨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針,促進宗教關係和諧,發揮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眾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的積極作用。長期以來,在黨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針和國家宗教政策指導下,經過各方面的共同努力,我國成為世界宗教問題、宗教關係處理得最好的國家之一。我國的宗教事務管理工作不斷取得新進展,逐步做到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各宗教之間、各宗教團體之間和睦共存;信教群眾與不信教群眾之間、信仰不同宗教群眾之間和諧相處,保持了宗教領域的團結和穩定,維護了國家社會安定,為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加快現代化建設創造了良好的環境條件。進一步做好宗教工作,仍然是我們面臨的一項重要任務。
一、認真總結宗教工作取得的成績和經驗,鞏固和發展宗教工作的好形勢
過去的五年,宗教管理部門全面履行職責,認真貫徹黨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針和國家宗教政策,堅持從實際出發,從多方面不斷推進宗教管理工作,宗教事務管理的法制化、規範化水平不斷提升。一是黨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針得到認真貫徹落實,我們黨同宗教界的愛國統一戰線日益鞏固和發展。黨和國家非常重視宗教工作,各方面對宗教的長期性、複雜性認識不斷深入,對做好宗教工作重要性的認識進一步提高,依法管理宗教事務進一步加強。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權利受到尊重和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和宗教團體的合法權益得到充分保障。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眾愛國愛教、團結進步,擁護共産黨的領導和社會主義制度,維護國家利益和祖國統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積極投身於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二是認真貫徹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維護宗教正常秩序,促進宗教關係和諧。在正確認識宗教存在的長期性、宗教問題的群眾性和特殊性、複雜性的基礎上,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積極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堅持宗教獨立自主自辦原則等各個方面,都取得新的進展。三是宗教界在參與對外交往、抵禦境外宗教滲透中發揮積極影響。宗教界積極參與國際國內重大鬥爭,堅決抵禦境外勢力利用宗教進行滲透。積極開展對外交往,採取多種方式有力地反駁和揭露西方敵對勢力利用宗教、人權進行的反華圖謀,增進了國際社會對我國政府取締“法輪功”邪教組織的理解和支持。加強與台灣、香港、澳門地區宗教界及其宗教人士的交流活動,為推進經濟文化交往、推動祖國統一大業服務。
已經取得的成績,為今後進一步做好宗教工作打下了基礎,應當發揚光大。實踐中開創的成功做法和長期積累的成功經驗,應當在今後工作中堅持、借鑒和發展。
二、充分認識宗教工作面臨的新形勢,明確工作思路和主要任務
當前,在複雜的國際環境和國內新形勢下,進一步做好宗教工作,努力推進宗教和諧,維護社會安定和穩定,不斷為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創造良好環境,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針對當前宗教工作面臨的新情況、新問題,要加強宗教事務管理工作調查研究,全面分析宗教工作面臨的新形勢,不斷創新工作思路。在總結基本經驗、正確判斷形勢、找準問題原因的基礎上,研究提出加強宗教管理工作的新思路、新舉措,為進一步做好宗教事務管理工作提供科學的決策依據。
堅持從國家政治安定、經濟發展、社會穩定的高度,明確做好宗教工作的總體思路。依據宗教工作的新形勢、新要求,進一步明確宗教工作的方向、重點和主要任務。在此基礎上,堅持從實際情況和需要出發,對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的宗教事務管理工作,作出適應當前需要和具有前瞻性、戰略性的全面部署,並在工作中貫徹實施。有針對性、開創性地解決一些宗教領域的實際問題,把宗教工作不斷推向前進,取得新進展。
三、著力做好當前及今後一個時期的重點工作,不斷開創宗教工作新局面
全面貫徹黨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針。正確認識宗教的歷史性、社會性和群眾性,清醒認識宗教的複雜性和長期性,提高對做好宗教工作重要性的認識,把做好宗教工作擺在重要位置。既要保證群眾不信仰宗教的自由,也要保證信教群眾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任何宗教團體、信教群眾的宗教活動,都要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堅持國家安全和國家利益至上,不妨礙社會正常秩序,不侵犯他人權益,確保社會安定和穩定。進一步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充分發揮宗教團體、宗教界人士、信教群眾在國家現代化建設和經濟發展、社會和諧中的積極作用。
依法管理宗教事務。加強宗教事務管理法制化、制度化、規範化建設,是做好宗教工作的重要保證。國務院頒布實施的《宗教事務條例》及相繼制定出臺的一系列配套的法規,使宗教事務管理工作和宗教活動有法可依、有規可循,是宗教事務管理工作走向法制化、制度化、規範化的重要依據,對做好宗教工作意義重大。這些法律法規為做好宗教工作,加強宗教事務管理,保障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眾開展正常的宗教活動,起到極為重要的法制保障作用。依法管理宗教事務工作,一方面是深入貫徹實施《宗教事務條例》和一系列管理辦法;另一方面是堅持有法必依、違法必究,宗教團體、信教群眾切實做到在法律法規允許的範圍內開展宗教活動;第三是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修訂、制定相關配套法規,使宗教事務法律法規逐步健全完善。
維護宗教界合法權益,切實幫助解決實際問題和困難。依照國家法律法規,維護宗教團體、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眾的合法權益。認真貫徹落實國家相關政策措施,積極做好宗教教職人員社會保障工作,提高參保率。根據實際情況,採取相應政策措施,有針對性地幫助解決實際問題和困難。
積極協助做好宗教活動組織和管理工作。指導宗教界加強自身建設,深入開展和諧宗教場所創建活動,通過評選、表彰、宣傳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總結推廣成功做法和經驗,推動創建活動更加廣泛地開展。積極協助、引導宗教團體、宗教界人士、信教群眾依法開展正常的宗教活動,推進宗教活動場所管理規範化。指導、支持宗教界挖掘和弘揚宗教教義、宗教文化、宗教道德中的和諧理念,發揚愛國愛教、團結進步、服務社會的優良傳統。引導宗教界公益慈善事業規範有序發展。
進一步加強宗教事務管理機構和幹部隊伍建設。做好宗教工作,強有力的管理機構和幹部隊伍是重要保障。為適應宗教管理工作需要,各級黨委、政府應進一步重視宗教管理工作機構建設,管理機構應加強幹部教育和培養。宗教管理部門的負責人和工作人員,要努力提高政治素質,增強政治敏銳性,深刻領會、把握黨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針和國家宗教政策,熟悉、掌握做好宗教工作和處理宗教事件的基本方法,了解當地宗教事務的基本情況和新形勢、新問題。宗教管理部門應加強教育培訓工作,通過舉辦多種形式的學習班、培訓班,使宗教界人士和從事宗教工作的幹部受到教育,綜合素質不斷提高,為進一步做好宗教工作提供有力的組織和人才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