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所規定的申訴條件的;
(二)訴求事項不屬於申訴範圍的(不涉及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服務問題的);
(三)申訴人與被申訴人已經達成和解協議並執行,申訴人沒有新的訴求內容的;
(四)郵政管理部門已經就申訴事項進行過調解或同一事項重復申訴的;
(五)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等部門已經受理或者處理的;
(六)國家法律、法規及規章另有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