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進一步規範對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以下簡稱涉外企業)稅務審計,提高稅收徵管效率,減輕納稅人負擔,優化涉外企業稅收管理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特製定本辦法。
二、聯合稅務審計的類型,分為以下兩種情況:
(一) 對跨區域經營並實行匯總(合併)繳納企業所得稅的涉外企業,各主管稅務機關同期開展的稅務審計(以下稱為跨區域聯合稅務審計);
(二) 對在同一地區經營的涉外企業,負責稅收徵管的國稅局和地稅局聯合開展的稅務審計(以下稱為國地稅聯合稅務審計)。
三、跨區域聯合稅務審計的組織形式
跨區域聯合稅務審計由主管企業所得稅的稅務機關組織實施,主要適用於企業所得稅的審計,但在實施審計時也應對本稅務機關其他主管稅種一併進行審計。
組織實施跨區域聯合稅務審計的稅務機關沒有下達跨區域聯合稅務審計任務通知書的,各地下級主管稅務機關不得自行安排稅務審計。組織實施跨區域聯合稅務審計的稅務機關為:
(一) 對跨省(含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經營的涉外企業的稅務審計,由國家稅務總局組織實施。
(二) 對跨地(市)經營的涉外企業的稅務審計,由省級(含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組織實施。
(三) 對跨縣(市)經營的涉外企業的稅務審計,由地(市)級稅務局組織實施。
跨區域聯合稅務審計時,凡遇有涉及非本稅務機關主管稅種問題的,應告知其主管稅務機關,並在必要時聯合進行相關稅務審計。
四、國地稅聯合稅務審計的組織形式
(一) 對企業所得稅和其主體業務適用的流轉稅均由同一稅務局主管的涉外企業,由該主管稅務局提出稅務審計計劃並告知企業其他適用稅種的主管稅務局後,組織相關主管稅務局聯合開展稅務審計。
(二) 對企業所得稅和其主體業務適用的流轉稅由國稅局、地稅局分別主管的涉外企業,由主管國稅局和地稅局共同提出稅務審計計劃,聯合組織實施稅務審計。
五、實施跨區域聯合稅務審計的,負責組織實施的稅務機關可以採取以下兩種方式:一是抽調各有關主管稅務機關人力,統籌安排稅務審計;二是規定聯合稅務審計時限,由各主管稅務機關在規定的時限內開展稅務審計。
審計結束後,由涉外企業匯總繳納稅款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負責匯總編制稅務審計有關文書,送達該涉外企業,辦理稅款退補、滯納金和罰款入庫事宜。
六、國地稅實施聯合稅務審計的,國稅局、地稅局主管稅務機關分別抽調人力,同時進入審計現場,分別負責相關事項的稅務審計。審計過程中,涉外企業的主管國稅局和地稅局,應加強溝通,共同研究審計結論和審計報告,凡涉及相同的涉稅指標,口徑和數據應該保持一致。審計結束後,涉外企業主管國稅局和地稅局分別編制稅務審計有關文書,送達企業,辦理稅款退補、滯納金和罰款入庫事宜。
七、開展聯合稅務審計時,均應按照《涉外稅務審計規程》的要求編制稅務文書,並選用適當的審計方法和技術;凡涉及相同的稅務審計文書,應該一式多份,確保成果共享。
八、對同一涉外企業的聯合稅務審計,一個納稅年度內不得超過一次。
九、本辦法不適用稅務機關對涉稅案件的稽查。
十、本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負責解釋。
十一、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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