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居留證件的外國人應注意以下問題:
外國人在簽證或者居留證件有效期滿後需繼續在中國停留或者居留,須于期滿前申請延期。
外國人在中國居留期間,如果發現患有規定不準入境的疾病,中國衛生主管機關可以提請公安機關令其提前出境。
在外國人居留證上填寫的項目內容(姓名、國籍、職業或者身份、工作單位、住址、護照號碼、偕行兒童等)如有變更,持證人須于10日內到居住地公安局辦理變更登記。
持外國人居留證的人遷出所在市、縣,須于遷移前向原居住地的公安局辦理遷移登記,到達遷入地後,須于10日內向遷入地公安局辦理遷移登記。
定居的外國人申請遷移,須事先向遷入地公安局申請准予遷入的證明,憑該證明按前款規定辦理遷移登記。
出於維護國家安全、社會秩序或者其他公共利益的原因,市、縣公安局可以限制外國人或者外國機構在某些地區設立住所或者辦公處所;已在上述限制地區設立住所或者辦公處所的,必須在市、縣公安局遷移通知書指定的期限內遷至許可的地區。
在中國定居的外國人必須每年一次在指定的時間到居住地的公安局繳驗外國人居留證。公安局認為必要時,可通知外國人到出入境管理部門繳驗外國人居留證,外國人應按通知指定的時間前往繳驗。
在中國居留或者停留的年滿16周歲以上的外國人必須隨身攜帶居留證件或者護照,以備外事民警查驗。
在中國出生的外國嬰兒,須于出生後1個月內,由其父母或者代理人持出生證明向當地公安局申報,辦理登記手續。
外國人在中國死亡,其家屬或者監護人或者代理人須于3日內持死亡證明向當地公安局申報並繳銷死者的居留證件或者簽證。
外國人非正常死亡,有關人員或者發現者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