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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臺學歷學位認證
中國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5年06月22日   來源:國務院台灣事務辦公室網站

   一、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學歷學位認證申請須遞交以下材料:
    l
、本人身份證;
    2
、本人特區通行證;
    3
、學歷學位證書或高等教育文憑;
    4
、學習成績單;
    5
、中央人民政府駐特區聯絡辦公室開具的就讀證明;
    6
、所就讀特區學校學生身份證件;
    7
、入學前最後學歷證明及其它相關材料;
    8
、碩士以上(含碩士)學位者,應提供畢業論文摘要。
    
所有材料均應為原件。

    二、台灣地區學歷學位認證申請領遞交以下材料:
    1
、臺胞證或其它相關身份證件複印件;
    2
、學歷學位證書或高等教育文憑;
    3
、學習成績單;
    4
、碩士以上(含碩士)學位者,應提供畢業論文摘要。
    
以上所有材料均須提供原件。

    三、在京申請者,可持以上所列材料直接到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國際合作處申請,填寫由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統一印製的《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學歷學位認證申請表》或《台灣地區學位認證申請表》,申請人一般可在遞交材料齊全並經翻譯(約四個工作日)後十個工作日內領取《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學歷學位認證書》或(台灣地區學歷學位認證書)。

    四、外埠申請者可將上述材料的複印件寄到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國際合作處,複印件須經用人單位(縣、團級以上)或當地人事部門審核,註明該複印件與原件相符,經辦人簽字並加蓋公章。

    五、申請者所提供的外文材料,由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推薦的北京嘉華世達國際教育交流有限公司或其它正規翻譯公司進行翻譯,申請者本人翻譯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