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公民>> 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中國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5年07月11日   來源:全國人大法規庫

第二十二章 行紀合同

  第四百一十四條 行紀合同是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從事貿易活動,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第四百一十五條 行紀人處理委託事務支出的費用,由行紀人負擔,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四百一十六條 行紀人佔有委託物的,應當妥善保管委託物。

  第四百一十七條 委託物交付給行紀人時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爛、變質的,經委託人同意,行紀人可以處分該物;和委託人不能及時取得聯絡的,行紀人可以合理處分。

  第四百一十八條 行紀人低於委託人指定的價格賣出或者高於委託人指定的價格買入的,應當經委託人同意。未經委託人同意,行紀人補償其差額的,該買賣對委託人發生效力。

  行紀人高於委託人指定的價格賣出或者低於委託人指定的價格買入的,可以按照約定增加報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該利益屬於委託人。

  委託人對價格有特別指示的,行紀人不得違背該指示賣出或者買入。

  第四百一十九條 行紀人賣出或者買入具有市場定價的商品,除委託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的以外,行紀人自己可以作為買受人或者出賣人。

  行紀人有前款規定情形的,仍然可以要求委託人支付報酬。

  第四百二十條 行紀人按照約定買入委託物,委託人應當及時受領。經行紀人催告,委託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的,行紀人依照本法第一百零一條的規定可以提存委託物。

  委託物不能賣出或者委託人撤回出賣,經行紀人催告,委託人不取回或者不處分該物的,行紀人依照本法第一百零一條的規定可以提存委託物。

  第四百二十一條 行紀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的,行紀人對該合同直接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第三人不履行義務致使委託人受到損害的,行紀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行紀人與委託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四百二十二條 行紀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託事務的,委託人應當向其支付相應的報酬。委託人逾期不支付報酬的,行紀人對委託物享有留置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四百二十三條 本章沒有規定的,適用委託合同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三章 居間合同

  第四百二十四條 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第四百二十五條 居間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託人如實報告。

  居間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託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並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四百二十六條 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託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對居間人的報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根據居間人的勞務合理確定。因居間人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該合同的當事人平均負擔居間人的報酬。 

 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間活動的費用,由居間人負擔。

  第四百二十七條 居間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但可以要求委託人支付從事居間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

附  則

  第四百二十八條 本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經濟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合同法》同時廢止。

    1 2 3 4 5 6 7 8 9 10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