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日期:19911206 實施日期:19911206 頒布單位:衛生部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以下簡稱《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對傳染病實行預防為主的方針,各級政府在制定社會經濟發展規劃時,必須包括傳染病防治目標,並組織有關部門共同實施。
第三條 各級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對傳染病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受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委託的其他有關部門衛生主管機構,在本系統內行使《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所列職權。
軍隊的傳染病防治工作,依照《傳染病防治法》和本辦法中的有關規定以及國家其他有關規定,由中國人民解放軍衛生主管部門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條 各級各類衛生防疫機構按照專業分工承擔傳染病監測管理的責任和範圍,由省級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確定。
鐵路、交通、民航、廠(場)礦的衛生防疫機構,承擔本系統傳染病監測管理工作,並接受本系統上級衛生主管機構和省級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衛生防疫機構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 各級各類醫療保健機構承擔傳染病防治管理的責任和範圍,由當地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確定。
第六條 各級政府對預防、控制傳染病做出顯著成績和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獎勵。
第二章 預 防
第七條 各級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開展傳染病預防知識和防治措施的衛生健康教育。
第八條 各級政府組織開展愛國衛生活動。
鐵路、交通、民航部門負責組織消除交通工具的鼠害和各種病媒昆蟲的危害。
農業、林業部門負責組織消除農田、牧場及林區的鼠害。
國務院各有關部委消除釘螺危害的分工,按照國務院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 集中式供水必須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各單位自備水源,未經城市建設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批准,不得與城鎮集中式供水系統連接。
第十條 地方各級政府應當有計劃地建設和改造公共衛生設施。
城市應當按照城市環境衛生設施標準修建公共廁所、垃圾糞便的無害化處理場和污水、雨水排放處理系統等公共衛生設施。
農村應當逐步改造廁所,對糞便進行無害化處理,加強對公共生活用水的衛生管理,建立必要的衛生管理制度。飲用水水源附近禁止有污水池、糞堆(坑)等污染源。禁止在飲用水水源附近洗刷便器和運輸糞便的工具。
第十一條 國家實行有計劃的預防接種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任何人均應按照有關規定接受預防接種。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可以根據當地傳染病的流行情況,增加預防接種項目。
第十二條 國家對兒童實行預防接種證制度。
適齡兒童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接受預防接種。適齡兒童的家長或者監護人應當及時向醫療保健機構申請辦理預防接種證。
托幼機構、學校在辦理入托、入學手續時,應當查驗預防接種證,未按規定接種的兒童應當及時補種。
第十三條 各級各類醫療保健機構的預防保健組織或者人員,在本單位及責任地段內承擔下列工作:
(一)傳染病疫情報告和管理;
(二)傳染病預防和控制工作;
(三)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衛生防疫機構交付的傳染病防治和監測任務。
第十四條 醫療保健機構必須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嚴格執行消毒隔離制度,防止醫院內感染和醫源性感染。
第十五條 衛生防疫機構和從事致病性微生物實驗的科研、教學、生産等單位必須做到:
(一)建立健全防止致病性微生物擴散的制度和人體防護措施;
(二)嚴格執行實驗操作規程,對實驗後的樣品、器材、污染物品等,按照有關規定嚴格消毒後處理;
(三)實驗動物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第十六條 傳染病的菌(毒)種分為下列三類:
一類:鼠疫耶爾森氏菌、霍亂弧菌;天花病毒、艾滋病病毒;
二類:布氏菌、炭疽菌、麻風桿菌、肝炎病毒、狂犬病毒、出血熱病毒、登革熱病毒;斑疹傷塞立克次體;
三類:腦膜炎雙球菌、鏈球菌、淋病雙球菌、結核桿菌、百日咳嗜血桿菌、白喉棒狀桿菌、沙門氏菌、志賀氏菌、破傷風梭狀桿菌;鉤端螺旋體、梅毒螺旋體;乙型腦炎病毒、脊髓灰質炎病毒、流感病毒、流行性腮腺炎病毒、麻疹病毒、風疹病毒。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可以根據情況增加或者減少菌(毒)種的種類。
第十七條 國家對傳染病菌(毒)種的保藏、攜帶、運輸實行嚴格管理:
(一)菌(毒)種的保藏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單位負責;
(二)一、二類菌(毒)種的供應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保藏管理單位供應。三類菌(毒)種由設有專業實驗室的單位或者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保藏管理單位供應;
(三)使用一類菌(毒)種的單位,必須經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批准;使用二類菌(毒)種的單位必須經省級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准;使用三類菌(毒)種的單位,應當經縣級政府衛和珩政部門批准;
(四)一、二類菌(毒)種,應派專人向供應單位領取,不得郵寄;三類菌(毒)種的郵寄必須持有郵寄單位的證明,並按照菌(毒)種出寄與包裝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 對患有下列傳染病的病人或者病原攜帶者予以必要的隔離治療,直至醫療保健機構證明其不具有傳染性時,方可恢復工作:
(一)鼠疫、霍亂;
(二)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細菌性和阿米巴痢疾、傷寒和副傷寒、炭疽、斑疹傷寒、麻疹、百日咳、白喉、脊髓灰質炎、流行性腦脊髓膜炎、猩紅熱、流行性出血熱、登革熱、淋病、梅毒;
(三)肺結核、麻風病、流行性腮腺炎、風疹、急性出血性結膜炎。
第十九條 從事飲水、飲食、整容、保育等易使傳染病擴散工作的從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健康合格證後方可上崗。
第二十條 招用流動人員200人以上的用工單位,應當向當地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衛生防疫機構報告,並按照要求採取預防控制傳染病的衛生措施。
第二十一條 被甲類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污水、污物、糞便,有關單位和個人必須在衛生防疫人員的指導監督下,按照下列要求進行處理:
(一)被鼠疫病原體污染
1、被污染的室內空氣、地面、四壁必須進行嚴格消毒,被污染的物品必須嚴格消毒或者焚燒處理;
2、徹底消除鼠疫疫區內的鼠類、蚤類;發現病鼠、死鼠應當送檢;解剖檢驗後的鼠屍必須焚化;
3、疫區內嚙齒類動物的皮毛不能就地進行有效的消毒處理時,必須在衛生防疫機構的監督下焚燒。
(二)被霍亂病原體污染
1、被污染的飲用水,必須進行嚴格消毒處理;
2、污水經消毒處理後排放;
3、被污染的食物要就地封存,消毒處理;
4、糞便消毒處理達到無害化;
5、被污染的物品,必須進行嚴格消毒或者焚燒處理。
第二十二條 被傷寒和副傷寒、細菌性痢疾、脊髓灰質炎、病毒性肝炎病原體污染的水、物品、糞便,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下列要求進行處理:
(一)被污染的飲用水,應當進行嚴格消毒處理;
(二)污水經消毒處理後排放;
(三)被污染的物品,應當進行嚴格消毒處理或者焚燒處理;
(四)糞便消毒處理達到無害化。
死於炭疽的動物屍體必須就地焚化,被污染的用具必須消毒處理,被污染的土地、草皮消毒後,必須將10厘米厚的表層土剷除,並在遠離水源及河流的地方深埋。
第二十三條 出售、運輸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或者來自疫區可能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皮毛、舊衣物及生活用品等,必須按照衛生防疫機構的要求進行必要的衛生處理。
第二十四條 用於預防傳染病的菌苗、疫苗等生物製品,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防疫機構統一向生物製品生産單位訂購,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
用於預防傳染病的菌苗、疫苗等生物製品必須在衛生防疫機構監督指導下使用。
第二十五條 凡從事可能導致經血液傳播傳染病的美容、整容等單位和個人,必須執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六條 血站(庫)、生物製品生産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保證血液、血液製品的質量,防止因輸入血液、血液製品引起病毒性肝炎、艾滋病、瘧疾等疾病的發生。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使用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禁止進口的血液和血液製品。
第二十七條 生産、經營、使用消毒藥劑和消毒器械、衛生用品、衛生材料、一次性醫療器材、隱形眼鏡、人造器官等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標準,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不得生産、經營和使用。
第二十八條 發現人畜共患傳染病已在人、畜間流行時,衛生行政部門與畜牧獸醫部門應當深入疫區,按照職責分別對人、畜開展防治工作。
傳染病流行區的家畜家禽,未經畜牧獸醫部門檢疫不得外運。
進入鼠疫自然疫源地捕獵旱獺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狂犬病的防治管理工作按照下列規定分工負責:
(一)公安部門負責縣以上城市養犬的審批與違章養犬的處理,捕殺狂犬、野犬。
(二)畜牧獸醫部門負責獸用狂犬病疫苗的研製、生産和供應;對城鄉經批准的養犬進行預防接種、登記和發放“家犬免疫證”;對犬類狂犬病的疫情進行監測和負責進出口犬類的檢疫、免疫及管理。
(三)鄉(鎮)政府負責轄區內養犬的管理,捕殺狂犬、野犬。
(四)衛生部門負責人用狂犬病疫苗的供應、接種和病人的診治。
第三十條 自然疫源地或者可能是自然疫源地的地區計劃興建大型建設項目時,建設單位在設計任務書批准後,應當向當地衛生防疫機構申請對施工環境進行衛生調查,並根據衛生防疫機構的意見採取必要的衛生防疫措施後,方可辦理開工手續。
興建城市規劃內的建設項目,屬於在自然疫源地和可能是自然疫源地範圍內的,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在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明中,必須有衛生防疫部門提出的有關意見及結論。建設單位在施工過程中,必須採取預防傳染病傳播和擴散的措施。
第三十一條 衛生防疫機構接到自然疫源地和可能是自然疫源地範圍內興辦大型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的衛生調查申請後,應當及時組成調查組到現場進行調查,並提出該地區自然環境中可能存在的傳染病病種、流行範圍、流行強度及預防措施等意見和結論。
第三十二條 在自然疫源地或者可能是自然疫源地內施工的建設單位,應當設立預防保健組織負責施工期間的衛生防疫工作。
第三十三條 凡在生産、工作中接觸傳染病病原體的工作人員,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領衛生防疫津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