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公民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
中國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5年08月01日   來源:全國人大法規庫

第三章 疫情報告

  第三十四條 執行職務的醫療保健人員、衛生防疫人員為責任疫情報告人。

  責任疫情報告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的時限向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衛生防疫機構報告疫情,並做疫情登記。

  第三十五條 責任疫情報告人發現甲類傳染病和乙類傳染病中的艾滋病、肺炭疽的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時,城鎮于6小時內,農村于12小時內,以最快的通訊方式向發病地的衛生防疫機構報告,並同時報出傳染病報告卡。

  責任疫情報告人發現乙類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時,城鎮于12小時內,農村于24小時內向發病地的衛生防疫機構報出傳染病報告卡。

  責任疫情報告人在丙類傳染病監測區內發現丙類傳染病病人時,應當在24小時內向發病地的衛生防疫機構報出傳染病報告卡。

  第三十六條 傳染病暴發、流行時,責任疫情報告人應當以最快的通訊方式向當地衛生防疫機構報告疫情。接到疫情報告的衛生防疫機構應當以最快的通訊方式報告上級衛生防疫機構和當地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報告當地政府。

  省級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接到發現甲類傳染病和發生傳染病暴發、流行的報告後,應當於6小時內報告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

  第三十七條 流動人員中的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的傳染病報告、處理由診治地負責,其疫情登記、統計由戶口所在地負責。

  第三十八條 鐵路、交通、民航、廠(場)礦的衛行防疫機構,應當定期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衛生防疫機構報告疫情。

  第三十九條 軍隊的傳染病疫情,由中國人民解放軍了衛生主管部門根據軍隊有關規定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軍隊的醫療保健和衛生防疫機構,發現發方就診的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傳染病病人時,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報告疫情,並接受當地衛生防疫機構的業務指導。

  第四十條 國境口岸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衛生防疫機構和港口、機場、鐵路衛生防疫機構和國境衛生檢疫機關在發現國境衛生檢疫法規定的檢疫傳染病時,應當互相通報疫情。

  發現人畜共患傳染病時,衛生防疫機構和畜牧獸醫部門應當互相通報疫情。

  第四十一條 各級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衛生防疫機構應當對轄區內各類醫療保健機構的疫情登記報告和管理情況定期進行核實、檢查、指導。

  第四十二條 傳染病報告卡片郵寄信封應當印有明顯的“紅十字”標誌及寫明××衛生防疫機構收的字樣。

  郵電部門應當及時傳遞疫情報告的電話或者信卡,並實行郵資總付。

  第四十三條 醫務人員未經縣級以上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准,不得將就診的淋病、梅毒、麻風病、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原攜帶者及其家屬的姓名、住址和個人病史公開。

第四章 控  制

  第四十四條 衛生防疫機構和醫療保健機構傳染病的疫情處理實行分級分工管理。

  第四十五條 艾滋病的監測管理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 淋病、梅毒病人應當在醫療保健機構、衛生防疫機構接受治療。尚未治愈前,不得進入公共浴池、游泳池。

  第四十七條 醫療保健機構或者衛生防疫機構在診治中發現甲類傳染病的疑似病人,應當在2日內作出明確診斷。

  第四十八條 甲類傳染病病人和病原攜帶者以及乙類傳染病中的艾滋病、淋病、梅毒病人的密切接觸者必須按照有關規定接受檢疫、醫學檢查和防治措施。

  前款以外的乙類傳染病病人及病原攜帶者的密切接觸者,應當接受醫學檢查和防治措施。

  第四十九條 甲類傳染病疑似病人或者病原攜帶者的密切接觸者,經留驗排除是病人或者病原攜帶者後,留驗期間的工資福利待遇由所屬單位按出勤照發。

  第五十條 發現甲類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或者疑似病人的污染場所,衛生防疫機構接到疫情報告後,應立即進行嚴格的衛生處理。

  第五十一條 地方各級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發現本地區發生從未有過的傳染病或者國家已宣佈消除的傳染病時,應當立即採取措施,必要時,向當地政府報告。

  第五十二條 在傳染病暴發、流行區域,當地政府應當根據傳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組織衛生、醫藥、公安、工商、交通、水利、城建、農業、商業、民政、郵電、廣播電視等部門採取下列預防、控制措施:

  (一)對病人進行搶救、隔離治療;

  (二)加強糞便管理,清除垃圾、污物;

  (三)加強自來水和其他飲用水的管理,保護飲用水源;

  (四)消除病媒昆蟲、釘螺、鼠類及其他染疫動物;

  (五)加強易使傳染病傳播擴散活動的衛生管理;

  (六)開展防病知識的宣傳;

  (七)組織對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染疫動物密切接觸人群的檢疫、預防服藥、應急接種等;

  (八)供應用於預防和控制疫情所必需的藥品、生物製品、消毒藥品、器械等;

  (九)保證居民生活必需品的供應。

  第五十三條 縣級以上政府接到下一級政府關於採取《傳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緊急措施報告時,應當在24小時內做出決定。下一級政府在上一級政府作出決定前,必要時,可以臨時採取《傳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四)項緊急措施,但不得超過24小時。

  第五十四條 撤銷採取《傳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條緊急措施的條件是:

  (一)甲類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全部治愈,乙類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得到有的隔離治療;病人屍體得到嚴格消毒處理;

  (二)污染的物品及環境已經過消毒等衛生處理;有關病媒昆蟲、染疫動物基本消除;

  (三)暴發、流行的傳染病病種,經過最長潛伏期後,未發現新的傳染病病人,疫情得到有效的控制。

  第五十五條 因患鼠疫、霍亂和炭疽病死亡的病人屍體,由治療病人的醫療單位負責消毒處理,處理後應當立即火化。

  患病毒性肝炎、傷寒和副傷寒、艾滋病、白喉、炭疽、脊髓灰質炎死亡的病人屍體,由治療病人的醫療單位或者當地衛生防疫機構消毒處理後火化。

  不具備火化條件的農村、邊遠地區,由治療病人的醫療單位或者當地衛生防疫機構負責消毒後,可選遠離居民點500米以外、遠離飲用水源50米以外的地方,將屍體在距地面兩米以下深埋。

  民族自治地方執行前款的規定,依照《傳染病防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辦理。

  第五十六條 醫療保健機構、衛生防疫機構經縣級以上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批准可以對傳染病病人屍體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的屍體進行解剖查驗。

  第五十七條 衛生防疫機構處理傳染病疫情的人員,可以憑當地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出具的處理疫情證明及有效的身份證明,優先在鐵路、交通、民航部門購票,鐵路、交通、民航部門應當保證售給最近一次通往目的地的車、船、機票。

  交付運輸的處理疫情的物品應當有明顯標誌,鐵路、交通、民航部門應當保證用最快通往目的地的交通工具運出。

  第五十八條 用於傳染病監督控制的車輛,其標誌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統一制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攔依法執行處理疫情任務的車輛和人員。

第五章 監  督

  第五十九條 地方各級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衛生防疫機構和受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委託的其他有關部門衛生主管機構推薦的傳染病管理監督員,由省級以上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聘任併發給證件。

  省級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聘任的傳染病管理監督員,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第六十條 傳染病管理監督員執行下列任務:

  (一)監督檢查《傳染病防治法》及本辦法的執行情況;

  (二)進行現場調查,包括採集必需的標本及查閱、索取、翻印複製必要的文字、圖片、聲象資料等,並根據調查情況寫出書面報告;

  (三)對違法單位或者個人提出處罰建議;

  (四)執行衛生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衛生主管機構交付的任務;

  (五)及時提出預防和控制傳染病措施的建議。

  第六十一條 各級各類醫療保健機構內設立的傳染病管理檢查員,由本單位推薦,經縣級以上政府衛行行政部門或受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委託的其他部門衛生主管機構批准併發給證件。

  第六十二條 傳染病管理檢查員執行下列任務:

  (一)宣傳《傳染病防治法》及本辦法,檢查本單位和責任地段的傳染病防治措施的實施和疫情報告執行情況;

  (二)對本單位和責任地段的傳染病防治工作進行技術指導;

  (三)執行衛生行政部門和衛生防疫機構對本單位及責任地段提出的改進傳染病防治管理工作的意見;

  (四)定期向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衛行防疫機構彙報工作情況,遇到緊急情況及時報告。

  第六十三條 傳染病管理監督員、傳染病管理檢查員執行任務時,有關單位和個人必須給予協助。

  第六十四條 傳染病管理監督員的解聘和傳染病管理檢查員資格的取消,由原發證機關決定,並通知其所在單位和個人。

  第六十五條 縣級以上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和受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委託的部門,可以成立傳染病技術鑒定組織。

    1 2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