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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試行)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5年08月04日   來源:全國人大法規庫

民辦發[1992]2號

頒布日期:19920103  實施日期:19920103  頒布單位:民政部

  一、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是國家保障全體農民老年基本生活的制度,是政府的一項重要社會政策。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要從我國農村的實際出發,以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為目的;堅持資金個人交納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予以政策撫持;堅持自助為主、互濟為輔;堅持社會養老保險與家庭養老相結合;堅持農村務農、務工 、經商等各類人員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一體化的方向。由點到面,逐步發展。

  二、保險對象及交納、領取保險費的年齡

  1.保險對象:市城鎮戶口、不由國家供應商品糧的農村人口。一般以村為單位確認(包括村辦企業職工、私營企業、個體戶、外出人員等),組織投保。鄉鎮企業職工、民辦教師、鄉鎮招聘幹部、職工等,可以以鄉鎮或企業為單位確認,組織投保。少數鄉鎮因經濟或地域等原因,也可以先搞鄉鎮企業職工的養老保險。外來勞務人員,原則上在其戶口所在地參加養老保險。

  2.交納保險年齡不分性別、職業為20周歲至60周歲。領取養老保險金的年齡一般在60周歲以後。

  三、保險資金的籌集

  資金籌集堅持以個人交納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給予政策扶持的原則。個人交納要佔一定比例;集體補助主要從鄉鎮企業利潤和集體積累中支付;國家予以政策扶持,主要是通過對鄉鎮企業支付集體補助予以稅前列支體現。

  1.在以個人交納為主的基礎上,集體可根據其經濟狀況予以適當補助( 含國家讓利部分)。具體方法,可由縣或鄉(鎮)、村、企業制定。

  2.個人的交費和集體的補助(含國家讓利),分別記帳在個人名下。

  3.同一投保單位,投保對象平等享受集體補助。

  按計劃生育有關政策,在沒有實行獨生子女補助的地區,獨生子女父母參加養老保險,集體補助可高於其它對象。具體辦法由地方政府制定。

  4.鄉鎮企業職工的個人交費、企業補助分別記帳在個人名下,建立職工個人帳戶,企業補助的比例,可同地方或企業根據情況決定。企業對職工及其它人員的集體補助,應予按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稅前列支。具體辦法由地方政府制定。

  四、交費標準、支付及變動

  1. 多檔次,月交費標準設2、4、6、8、10、12、14、16、18、20元十個檔次,供不同的地區以及鄉鎮、村、企業和投保人選擇。各業人員的交費檔次可以有所區別。交費標準範圍的選擇以及按月交費還是按年交費,均由縣(市)政府決定。

  2. 養老保險費可以補交和預交。個人補交或預交保險費,集體可視情況決定是否給預補助。補交後,總交費年數不得超過四十年。預交年數一般不超過三年。

  3. 個人或集體根據收入的提高或下降,經社會養老保險管理部門批准,可按規定調整交納檔次。

  4. 當遇到各種自然災害或其它原因,個人或集體無能力交納養老保險金,經社會養老保險管理部門批准,在規定的時間內可暫時停交保費。恢復交費後,對於停交期的保費,有條件也可以自願補齊。服刑者停交保險費,刑滿回原籍者,原保險關係可以恢復,繼續投保。

  5. 投保人在交費期間身亡者,個人交納全部本息,退給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6. 領取養老金從60周歲以後開始,根據交費的標準、年限,確定支付標準( 具體標準,另行下發)。調整交費標準或中斷交費者,其領取養老金標準, 需待交費終止時,將各檔次,各時期積累的保險金額合併,重新計算。

  投保人領取養老金,保證期為十年。領取養老金不足十年身亡者,保證期內的養老金餘額可以繼承。無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者,按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支付喪葬費用。

  領取養老金超過10年的長壽者,支付養老金直至身亡為止。

  7. 投保對象從本縣(市)遷往外地,若遷入地已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需將其保險關係(含資金)轉入遷入地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機構。若遷入地尚未建立養老保險制度,可將其個人交納全部本息退發本人。

  8. 投保人招工、提幹、考學等農轉非,可將保險關係(含資金)轉入新的保險軌道,或將個人交納全部本息退還本人。

  五、基金的管理與保值增殖

  基金以縣為單位統一管理。保值增殖主要是購買國家財政發行的高利率債券和存入銀行,不直接用於投資。基金使用,必須兼顧當前利益和長遠利益,國家利益和地方利益,同時要建立監督保障機制。

  1.縣(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機構,在指定的專業銀行設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專戶,專帳專管,專款專用。民政部門和其它部門都不能動用資金。

  2.各鄉鎮交納的養老保險基金直接入銀行的專戶。

  3.養老保險基金除需現支付部分外,原則上應及時轉為國家債券。國家以償還債務的形式返回養老金。現金通過銀行收付。

  4.養老保險基金用於地方建設,原則上不由地方直接用於投資,而是存入銀行,地方通過向銀行貸款,用於建設。具體做法,另行規定。

  5.農村社會養老基金和按規定提取的管理服務費以及個人領取的養老金,都不計徵稅、費。

  六、立法、機構、管理和經費

  1.根據《基本方案》,由縣(市)政府制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暫行管理辦法》。通過實踐,補充完善後,由政府發佈決定或命令,依法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2.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設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管理委員會,實施對養老保險基金管理的指導和監督。委員會由政府主管領導同志任主任,其成員由民政、財政、稅務、計劃、鄉鎮企業、審計、銀行等部門的負責同志和投保人代表組成。鄉(鎮)、村兩級群眾性的社會保障委員會要協助工作,併發揮監督作用。

  3.縣(市)成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事業管理處(隸屬民政局),為非營利性的事業機構,經辦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具體業務,管理養老保險基金。

  4.鄉鎮設代辦站或招聘代辦員,負責收取、支付保費、登記建帳及其它日常工作。

  5.村由會計、出納代辦,負責收取保費、發放養老金等工作。

  6.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按人立戶記帳建檔,實行村(企業)、鄉、縣三級管理。保險費必須按期交納,按規定進入銀行專用帳戶。逾期可罰交滯納金。發給投保人保險費交費賃證,到領取年齡後,換發支付憑證。隨著條件的成熟,逐步建立個人社會保障號碼,運用計算機管理,提高效率。

  7.縣(市)成立的事業性質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機構,地方財政可一次性撥給開辦費,逐步過渡到全部費用由管理服務費支出。管理服務費按國家的規定提取並分級使用。

  七、理順關係,穩妥處理與部分現行養老辦法的銜接

  農民的社會養老保險,是國家在農村建立的基本養老保障制度,標準較低,覆蓋面大。除此之外,鄉村(含鄉鎮企業)還可根據其經濟力量,自辦各種形式的補充養老保障,鼓勵發展個人的養老儲蓄。同時應充分發揮農村已有的各種基層社會保障形式的功能,形成更為完善、具有中國特色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

  1.由保險公司開辦的各種保險,可暫時維持現狀,但不能再擴大,避免給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造成困難。

  2.對於目前一些部門已搞的養老保險和鄉(鎮)、村或鄉鎮企業的退休辦法等,要慎重對待。一些以集體經濟為基礎的現收現支養老辦法和其它形式的做法,有的可作為社會養老保險的補充層次而保留。有的待工作開展後,逐步調整。

  3.對於優撫對象、社會救濟對象、五保戶、貧困戶,現行保障政策不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