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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管理規定
中國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5年08月05日   來源:全國人大法規庫

第四章 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的內部管理

  第十五條 勞動就業服務企業實行民主管理。除下列情況外,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的內部管理按國家有關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的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一)本規定第十一條(四)所規定的情況;

  (二)以全民所有制企業為主辦單位的勞動就業服務企業,其廠長(經理)人選可以由主辦單位提出,由主辦單位和勞動就業服務企業共同確定。廠長(經理)實行任期制。在廠長(經理)任期內,無法定理由,主辦單位和勞動就業服務企業均不得擅自對廠長(經理)予以罷免或調動。

  第十六條 勞動就業服務企業可以實行多種形式的生産經營責任制,但任何一種生産經營責任制均應當以安置待業人員作為責任制的一項重要內容。

  第十七條 勞動就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靈活方便、合同管理、骨幹穩定、合理流動的原則,自主選擇用工形式。

  從業人員在勞動就業服務企業工作期間應當計算工齡。

  第十八條 勞動就業服務企業根據自身情況可以有條件地適當安排全民所有制主辦單位的富餘人員在本企業就業。安置富餘人員應當由勞動就業服務企業同全民所有制主辦單位雙方簽訂安置合同,合同內容由雙方商定。

  第十九條 勞動就業服務企業可以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企業經濟效益,自主地確定適合本企業具體情況的工資和獎金的分配形式和辦法。

  第二十條 勞動就業服務企業對職工個人出資可以實行付息或者分紅的辦法。企業盈利,按一定比例付息或者分紅;企業虧損,在彌補虧損之前,不得付息或者分紅。付息或者分紅的比例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最高限額。

  第二十一條 由待業人員自籌資金開辦的勞動就業服務企業,在企業具備償還能力時,可以逐步償還個人出資。

  第二十二條 勞動就業服務企業應當建立養老保險制度並逐步建立待業保險制度。保險基金提取辦法和保險項目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勞動就業服務企業應當執行國家有關財務制度和財經紀律,健全財務管理,接受國家有關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第八條的規定,以勞動就業服務企業名義進行活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第二十五條 任何機關和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的規定,非法改變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的集體所有制性質,干預企業自主權的,其上級主管部門應當予以糾正;向勞動就業服務企業平調或者攤派人力、物力、財力的,必須予以賠償。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主管部門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勞動就業服務企業違反本規定有關企業領導人員的産生、罷免程序規定的,其主管部門應當予以糾正,並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

  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的主管部門或者主辦、扶持單位違反本規定有關勞動就業服務企業領導人員産生、罷免程序規定的,其上一級主管部門或者主辦、扶持單位的主管部門應當予以糾正,並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除本規定有明文規定者外,勞動就業服務企業均應當執行國家有關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的政策和法規。

  第二十八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各行業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規定並結合本地區、本部門的具體情況制定實施辦法。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由勞動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規定從發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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