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自由是每個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國家有義務保障公民的通信權利。《萬國郵政公約》第一條明確規定了郵政普遍服務,即以合理的價格在領土的每一個角落向用戶提供經常的、優質的基本郵政業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第二條規定:“(第一款)國家保障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郵政普遍服務。(第二款)郵政企業按照國家規定承擔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義務。(第三款)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支持郵政企業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第四款)本法所稱郵政普遍服務,是指按照國家規定的業務範圍、服務標準和資費標準,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所有用戶持續提供的郵政服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郵政企業應當對信件、單件重量不超過五千克的印刷品、單件重量不超過十千克的包裹的寄遞以及郵政匯兌提供郵政普遍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