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流通環節食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草案)》已經河南省政府常務會審議通過,將於近日起正式實施。《辦法(草案)》對食品經營者的義務、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權力、食品質量的判定標準做出了明確規定。
食品經營者義務包括進貨把關義務,銷售保質義務,規範標識義務和問題召回義務等。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權力包括抽查權、公佈權、責令召回權、處罰權等。對食品經營者不查驗索票的;不加貼QS標誌、或銷售散裝食品未向消費者明示産地、保質期等的;不建立進銷貨臺賬的;銷售食品屬“三無”産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食品經營者對不合格産品拒不追回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處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記者 楊淩 董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