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實施辦法》于1月1日開始施行。該辦法規定了救助經費來源、對流浪乞討人員的醫療救助辦法等。
該《辦法》規定,縣以上財政部門應當將救助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並根據當年實際救助情況,及時撥付資金保障救助工作的必要開支和救助站的正常運轉。未設立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站(以下簡稱救助站)的地方,財政部門應安排臨時救濟專項資金。
衛生部門負責接收流浪乞討人員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患者和傳染病患者到定點醫療機構救治,醫療費用從各級安排的城鄉特困重大疾病醫療救助資金中解決。
該《辦法》明確,救助工作人員不準扣壓受助人員的證件、申訴控告材料;不準使用受助人員為工作人員幹私活等。救助站應在顯著位置設立投訴箱,並公告當地民政部門的投訴電話。救助站不依法履行救助職責的,求助人員可以向當地民政部門舉報。(記者 田豆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