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22日從海南省地稅局獲悉,從今年開始,對學校、託兒所、幼兒園收取的超過規定標準的學費、住宿費等教育收費和贊助費、擇校費、支教費等,將按照“文化體育業”稅目依3%的稅率徵收營業稅。
據介紹,今年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發文,對教育勞務營業稅政策進行調整。今後對學校、託兒所、幼兒園按規定收費標準收取的學費、住宿費、課本費、作業本費、伙食費、考試報名費收入,仍免徵營業稅,但上述收費超出規定標準部分,則按照3%的稅率徵收營業稅。而對贊助費、擇校費、支教費等不屬於免稅範圍的收入,一律全額按3%的稅率計算徵收營業稅。
學校、幼兒園應在取得收入的次月10日前向主管地稅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另據了解,學校、託兒所、幼兒園取得的屬於免徵營業稅的收入,應按照規定向所屬市縣地方稅務局申請辦理免稅手續,每年的1月10日前辦理上年度下半年的免稅手續,每年的7月10前辦理當年上半年的免稅手續。
另外,政府舉辦的各類學校在收取學費、住宿費、考試報名費等收入時,一律使用省財政部門印製的“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而收取贊助費、擇校費、支教費等收入時,應使用地稅發票。幼兒園、託兒所提供養育服務取得的收入,也應使用地稅發票。詳細情況相關納稅人可向所在市縣地稅部門了解。(記者 陳嵐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