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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頒布《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5月18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5月17日電(記者謝登科)在向投資者和社會各界公開徵求意見和建議後,中國證監會17日正式頒布並施行《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此舉標誌著企業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工作(即“IPO”)重新啟動。中國證監會同時宣佈,經國務院批准,2000年3月16日中國證監會發佈的《中國證監會股票發行核準程序》予以廢止。

    由於市場擔心IPO的重啟會對市場構成壓力,《管理辦法》的起草和施行一直廣受關注。中國證監會負責人説,《管理辦法》的施行是根據證券法和公司法的有關規定作出的,旨在規範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行為,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管理辦法》共分六章七十條,分別對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公司的發行條件、發行程序、信息披露、監管和處罰等作了詳細明確的規定。  《管理辦法》規定,中國證監會對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核準,不表明其對該股票的投資價值或者投資者的收益作出實質性判斷或者保證。股票依法發行後,因發行人經營與收益的變化引致的投資風險,由投資者自行負責。

    對發行條件進行明確和細化,並適當提高發行條件,是《管理辦法》的一大突出特點。《管理辦法》對發行條件作了五節三十六條詳細規定。其中規定,關於主體資格,發行人應當是依法設立且合法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經國務院批准,有限責任公司在依法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時,可以採取募集設立方式公開發行股票。發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後,持續經營時間應當在三年以上(但經國務院批准的除外)。關於獨立性,發行人應當具有完整的業務體系和直接面向市場獨立經營的能力,達到資産完整、人員獨立、財務獨立、機構獨立和業務獨立等要求。關於規範運行,發行人的內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執行,能夠合理保證財務報告的可靠性、生産經營的合法性、營運的效率與效果。關於財務與會計,發行人資産質量良好,資産負債結構合理,盈利能力較強,現金流量正常。《管理辦法》規定,發行人最近三個會計年度凈利潤均為正數且累計超過人民幣3000萬元。最近三個會計年度經營活動産生的現金流量凈額累計超過人民幣5000萬元;或最近三個會計年度營業收入累計超過人民幣3億元。發行前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3000萬元。最近一期末無形資産(扣除土地使用權、水面養殖權和採礦權等後)佔凈資産的比例不高於20%。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彌補虧損。發行人依法納稅,各項稅收優惠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發行人的經營成果對稅收優惠不存在嚴重依賴。關於募集資金的運用,其中規定,募集資金應當有明確的使用方向,原則上應當用於主營業務。募集資金金額和投資項目應當與發行人現有生産經營規模、財務狀況、技術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適應。募集資金投資項目應當符合國家産業政策、投資項目管理、環境保護、土地管理及其他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加大仲介機構的責任,增強信息披露的質量,是《管理辦法》的另一特點。其中規定,發行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須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保薦人及其保薦代表人應當遵循勤勉盡責、誠實守信的原則,認真履行審慎核查義務,並對其所出具的發行保薦書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為證券發行出具有關文件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應當按照本行業公認的業務標準和道德規範,嚴格履行法定職責,並對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招股説明書內容與格式準則是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論準則是否有明確規定,凡是對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均應當予以披露。發行人及其全體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在招股説明書上簽字、蓋章,保證招股説明書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保薦人及其保薦代表人應當對招股説明書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進行核查,並在核查意見上簽字、蓋章。發行人可以將招股説明書摘要、招股説明書全文、有關備查文件刊登于其他報刊和網站,但披露內容應當完全一致,且不得早于在中國證監會指定報刊和網站的披露時間。

    《管理辦法》明顯加大了對違規行為的監管和處罰力度。其中規定,發行人向中國證監會報送的發行申請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發行人不符合發行條件以欺騙手段騙取發行核準的,發行人以不正當手段干擾中國證監會及其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工作的,發行人或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簽字、蓋章係偽造或變造的,除了按照《證券法》的有關規定處罰外,中國證監會將採取終止審核並在三十六個月內不受理髮行人的股票發行申請的監管措施。證券服務機構未勤勉盡責,所製作、出具的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除了按照《證券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處罰外,中國證監會將採取十二個月內不接受相關機構出具的證券發行專項文件,三十六個月內不接受相關簽字人員出具的證券發行專項文件的監管措施。(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