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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監會九大措施規範銀行代客境外理財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6月22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6月21日電(記者張建平)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廳21日發出通知,要求商業銀行從九個方面入手,密切關注代客境外理財業務可能産生的風險,採取切實措施,保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

    通知提出,商業銀行開展代客境外理財業務,可在境內發售外幣理財産品,以客戶自有外匯進行境外理財投資;也可在境內發售人民幣理財産品,以人民幣購匯辦理代客境外理財業務;代客境外理財包括提供理財顧問和綜合理財兩種方式。

    通知規定,理財顧問服務方式應核實客戶確實具備相應的投資資格,其投資活動符合中國及投資所在地國家或地區的法律規定。嚴禁商業銀行向境內機構出租、出借或變相出租、出借其境外可利用的投資賬戶。

    綜合理財服務方式應投資于境外固定收益類産品。確需投資非固定收益類、較高風險收益類産品,應詳細説明擬投資的對象、主要風險及相應的風險處置措施。綜合理財服務方式不得直接投資于股票及其結構性産品、商品類衍生産品等。

    通知明確規定,開辦代客境外理財託管業務,應具備相應的託管業務資格。獲得基金託管、企業社會保障基金、保險公司外匯資金境外投資和保險公司股票託管等託管資格的中資商業銀行,自然獲得代客境外理財業務的相關託管資格。

    外資銀行應按照銀監會批准的業務範圍開展代客境外理財業務。獲准經營人民幣業務的外資銀行,可在已開放人民幣業務的地域向獲准服務的客戶對象發售人民幣理財産品,在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的代客境外理財額度範圍內,以人民幣購匯辦理代客境外理財業務。

    《商業銀行代客境外理財管理暫行辦法》于2006年4月17日出臺後,部分商業銀行對開辦代客境外理財業務的申請條件和程序等提出諮詢。近期,銀監會有關負責人曾就相關問題進行了説明。(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