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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資委出臺《中央企業全面風險管理指引》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6月22日   來源:國資委網站

    為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進一步加強和完善國有資産監管工作,深化國有企業改革,加強風險管理,促進企業持續、穩定、健康發展,根據《企業國有資産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378號)關於“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應當加強內部監督和風險控制”的要求,國務院國有資産監督管理委員會日前出臺了《中央企業全面風險管理指引》(以下簡稱《指引》)。《指引》對中央企業開展全面風險管理工作的總體原則、基本流程、組織體系、風險評估、風險管理策略、風險管理解決方案、監督與改進、風險管理文化、風險管理信息系統等方面進行了詳細闡述,對《指引》的貫徹落實也提出了明確要求。

    隨著經濟全球化的發展,企業在市場競爭中將面對各種各樣的風險,如何辨識、評估、監測、控制風險,已成為大家共同關心的熱點問題。在一些發達國家,風險管理的理念、技術、方法和手段,已經應用於企業戰略制定、投融資決策、財務報告管理、內部審計體系建設等,涵蓋了從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安排,到各項業務運作流程和操作等各個層面,形成了系統化、制度化、規範化的全面風險管理體系。而在我國,風險管理是企業管理中的一個相對薄弱環節。風險意識不強,風險管理工作薄弱,是企業發生重大風險事件的重要原因。《指引》借鑒了發達國家有關企業風險管理的法律法規、國外先進的大公司在風險管理方面的通行做法,以及國內有關內控機制建設方面的規定,對於中央企業建立健全風險管理長效機制,促進企業穩步發展,防止國有資産流失,保護投資者利益,都具有一定的意義。

    《指引》指出,全面風險管理,是企業圍繞總體經營目標,通過在企業管理的各個環節和經營過程中執行風險管理的基本流程,培育良好的風險管理文化,建立健全全面風險管理體系,包括風險管理策略、風險理財措施、風險管理的組織體系、風險管理信息系統和內部控制系統,從而為實現風險管理的總體目標提供合理保證的過程和方法。《指引》指出,企業開展全面風險管理要努力實現以下風險管理總體目標:一是確保將風險控制在與總體目標相適應並可承受的範圍內;二是確保內外部,尤其是企業與股東之間實現真實、可靠的信息溝通,包括編制和提供真實、可靠的財務報告;三是確保企業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四是確保企業有關規章制度和為實現經營目標而採取重大措施的貫徹執行,保障經營管理的有效性,提高經營活動的效率和效果,降低實現經營目標的不確定性;五是確保企業建立針對各項重大風險發生後的危機處理計劃,保護企業不因災害性風險或人為失誤而遭受重大損失。

    《指引》除對收集風險管理初始信息、風險評估、風險管理策略、風險管理解決方案、風險管理信息系統等內容作闡述外,還著重對風險管理組織體系作了詳細描述。

    《指引》指出,企業應建立健全風險管理組織體系,包括規範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風險管理職能部門、內部審計部門和法律事務部門以及其他有關職能部門、業務單位的組織領導機構及其職責。董事會就全面風險管理工作的有效性對股東(大)會負責。具備條件的企業,董事會下可設風險管理委員會。企業總經理就全面風險管理工作的有效性向董事會負責。企業應設立專職或確定相關職能部門履行全面風險管理職責。《指引》對董事會、風險管理委員會、審計委員會、經理層、風險管理職能部門、內部審計部門等機構在全面風險管理中的職責作了詳細的説明。

    《指引》強調,企業應本著從實際出發,務求實效的原則,以對重大風險、重大事件(指重大風險發生後的事實)的管理和重要流程的內部控制為重點,積極開展全面風險管理工作。具備條件的企業應全面推進,儘快建立全面風險管理體系;其他企業應制定開展全面風險管理的總體規劃,分步實施,可先選擇發展戰略、投資收購、財務報告、內部審計、衍生産品交易、法律事務、安全生産、應收賬款管理等一項或多項業務開展風險管理工作,建立單項或多項內部控制子系統。通過積累經驗,培養人才,逐步建立健全全面風險管理體系。

    《指引》強調,中央企業根據自身實際情況貫徹執行《指引》。中央企業中的國有獨資公司董事會負責督導《指引》的實施;國有控股企業由國資委和國資委提名的董事通過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按照法定程序負責督導《指引》的實施。中央企業中未設立董事會的國有獨資企業,由經理辦公會議代行《指引》中有關董事會的職責,總經理對《指引》的貫徹執行負責。

    《指引》還提供了4種風險管理的常用技術和方法,使《指引》更具有操作和實用性。

    為了加強對地方國有企業的指導,《指引》除印發各中央企業外,還抄送各地國資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