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8月1日電(記者何雨欣)為規範上市公司的收購及相關股份權益變動活動,促進證券市場資源的優化配置,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日前正式發佈新修訂的《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對上市公司收購制度作出重大調整。
證監會相關負責人介紹,這次新修訂的《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將強制性全面要約收購方式調整為由收購人選擇的要約收購方式,賦予收購人更多的自主空間,降低了收購成本;通過強制性信息公開披露、程序公平、公平對待股東等多方面的措施,將間接收購和實際控制人的變化一併納入上市公司收購的統一監管體系,維護了市場公平;此外,在轉變監管方式、簡化審核程序方面,監管部門由過去的事前審批轉變為適當的事前監管與事後監管相結合,加大持續監管的力度。
證監會相關負責人還介紹,與證監會5月22日向社會發佈的公開徵求意見稿相比,正式頒布稿作了一些修改,主要表現在要求持股介於5%至20%之間的第一大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按照收購人的標準履行信息披露義務;進一步細化要約收購的可操作性,取消了區分為流通股和非流通股不同要約價格底限的規定,增加了換股收購在專業機構意見和操作環節等方面的原則規定等。
“從國外成熟的資本市場情況看,上市公司收購兼併的交易金額遠超過通過證券市場的融資額,收購兼併作為資本市場配置資源的重要手段,是上市公司增強競爭力的有效方式。可以預見,新修訂的《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所確立的以市場化為導向的上市公司收購制度,將有利於推進上市公司並購重組活動。”這位負責人説。
據了解,新修訂的《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將於2006年9月1日起施行。配套的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將隨後發佈,滬、深證券交易所也將制定相應的配套業務規則。(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