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促進房地産市場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有關部門關於規範房地産市場外資準入和管理的精神,國家外匯管理局、建設部日前發佈了《關於規範房地産市場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通知》規範了境外購房主體購買境內商品房的外匯管理。境外主體辦理購房結匯時,應提交房地産主管部門出具的商品房預售合同登記備案文件等相關材料,結匯資金直接劃入房地産開發企業的人民幣賬戶,所購房産轉讓取得的人民幣資金須經審核後方可購匯匯出。《通知》對外商投資房地産企業市場準入、開發經營等所涉及的外匯管理問題進行了明確規定:凡外商投資房地産公司未全部繳付註冊資本金、未取得《國有土地使用證》或開發項目資本金未達到項目投資總額35%的,不得借用外債;境外主體並購或收購境內房地産企業未能以自有資金一次性支付全部轉讓款的,不予辦理轉股收匯外資外匯登記;外國投資者專用外匯賬戶內的資金不得用於房地産開發和經營。
《通知》要求加強對境內商品房交易外匯收支及匯兌的統計監測。要求各外匯指定銀行、外匯分局及時匯總上報境外主體購買境內商品房有關外匯收支和匯兌的統計信息。房地産主管部門應嚴格執行商品房預售合同登記備案制度。《通知》還要求加強部門間的協作配合,建立健全房地産外資交易信息共享、情況通報機制。
目前,世界上許多國家都嚴格限制非居民買賣本國商品房。根據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有關統計,在其187個成員中,有137個成員對非居民投資本國房地産進行管制。境外機構和個人購買境內商品房屬於資本項目交易,按照自用和實需原則進行管理也是國際通行做法。《通知》規範了境外機構和個人購買境內商品房以及外商投資房地産企業所涉外匯收支和匯兌的管理,有利於加強和改進房地産市場宏觀調控,也有利於規範房地産項下跨境資本流動秩序,促進我國國際收支基本平衡。(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