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9月8日電(記者韓潔)財政部、國土資源部和中國人民銀行日前聯合發出通知,明確規定自9月1日起,我國探礦權採礦權價款收入按固定比例進行分成,其中20%歸中央所有,80%歸地方所有。省、市、縣分成比例由省級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自行確定。
財政部經濟建設司司長胡靜林8日在接受記者專訪時説,中央和地方探礦權採礦權價款收入分成比例的確定,標誌著我國礦産資源有償使用制度改革進程的加快。
探礦權採礦權價款收入是指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探礦權採礦權審批登記機關通過招標、拍賣、掛牌等市場方式或以協議方式出讓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探礦權採礦權時所收取的全部收入,以及國有企業補繳其無償佔有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探礦權採礦權的價款。
胡靜林説,今後,探礦權採礦權價款收入按固定比例分成後,中央收入部分將主要用來補充中央地質勘查基金,實現基金的滾動發展。目前中央財政已決定安排20億元資金作為中央地質勘查基金的啟動資金。地方收入部分除用於礦産資源勘查外,還可以用於解決國有礦山企業的各種歷史包袱問題。
胡靜林指出,理順礦産資源收益分配關係是國家推進礦産資源有償使用制度改革的重要配套措施之一。礦産資源有償使用制度改革的重點內容就是在全面實行礦業權有償取得的同時,相應調整現行的礦業稅費政策,逐步讓礦業企業合理擔負其成本,在此基礎上建立礦業企業礦區環境治理和生態恢復責任機制。
目前我國只有20多個省(區、市)以競爭方式有償出讓礦業權。據不完全統計,我國15萬個礦山企業中僅有2萬個礦山企業是通過市場機制取得礦業權的。此外,我國現行礦産資源補償費的平均費率為1.18%,而國外與我國礦産資源補償費性質基本相似的權利金費率一般為2%—8%。
胡靜林説,目前我國礦業市場混亂,資源開採中浪費嚴重,其中一個重要原因就是礦業權的無償取得或低價取得以及礦産資源低成本使用,礦業企業尤其是鄉鎮或個體企業缺乏珍惜資源的動力和壓力。
他補充説,財政部等部門還計劃從今年起逐步建立礦山環境治理和生態環境恢復責任機制。按照“誰破壞、誰恢復”的原則,明確治理責任,保證治理資金和治理措施落實到位。據悉,財政部、國土資源部和國家環保總局已於今年上半年聯合發佈了關於逐步建立礦山環境治理和生態環境恢復責任機制的指導意見。
胡靜林表示,今後財政部還將聯合其他部門陸續出臺一系列相關文件,加快調整和改革我國礦産資源有償使用制度,促進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進一步轉變經濟增長方式。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