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範新聞媒體的廣告發佈行為,杜絕虛假違法及不良廣告,確保廣告宣傳規範有序,根據《廣告法》、《廣告管理條例》、《報紙出版管理規定》、《廣播電視廣告播放管理暫行辦法》,以及國務院辦公廳、中央宣傳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新聞出版總署等部門規範性文件的要求,日前,江蘇省委宣傳部、省工商局、省廣播電視局、省新聞出版局制定下發了《關於規範新聞媒體廣告宣傳的管理規定》。
該規定指出,新聞媒體廣告宣傳應當真實、合法,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要求。遵循真實性原則,嚴禁發佈虛假廣告。廣告內容必須真實、清晰、明白,不得以任何形式誤導、欺騙用戶和消費者;遵循合法性原則,嚴禁發佈違法廣告。廣告不得含有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禁止的情形。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進行審查的廣告,必須在發佈前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未經審查,不得發佈;遵循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要求,嚴禁發佈低俗廣告。
規定要求新聞媒體要切實加強行業自律,依法規範廣告發佈行為。樹立政治意識、大局意識和責任意識;落實領導責任制,新聞媒體的主要負責人不僅是新聞宣傳的第一責任人,也是整治虛假違法及不良廣告工作的第一責任人;依法規範廣告發佈業務流程;建立健全廣告審查員制度;加強崗位培訓。
該規定強調,各職能部門守土有則,要齊抓共管,切實加強對新聞媒體廣告宣傳的引導、監督和管理。黨委宣傳部門要加強對新聞媒體廣告導向的領導;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強對媒體廣告活動的監管;廣播影視行政部門要依法加強對廣播電視媒體的管理;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要依法加強對報刊出版單位的管理。同時,充分發揮新聞工作者協會及廣告協會的行業自律作用。
該規定還強調,建立新聞媒體單位領導責任追究制。新聞媒體要建立健全廣告發佈責任制,對發佈虛假違法及不良廣告問題嚴重或者放棄廣告終審權而導致新聞媒體廣告發佈出現導向錯誤的新聞單位,由新聞媒體的主管、主辦單位對有關責任人予以處分或者調離工作崗位,必要時追究其主要負責人的領導責任,並報黨委宣傳部門、廣播影視和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備案。對於疏于履行審查職責,導致發佈虛假廣告引發社會不穩定因素的;對於不按《廣告法》規定建立健全廣告審查制度導致違法率、違法量長期居高不下,社會影響惡劣的;對於廣告違法發佈問題突出,被暫停廣告發佈業務的; 對於發佈不良廣告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對於存在其他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將追究其媒體領導的行政責任和經濟責任。 (沈宗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