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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要求施工企業預存農民工工資保證金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9月26日   來源:新華網

    新華網福州9月26日電(記者鄭良)福州市日前出臺的解決建設領域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新規定提出,凡有欠薪不良記錄的施工企業、外地進入福州施工的企業須預存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專款專用,確保農民工工資支付。

    記者從福州市政府辦公廳了解到,這一新規定旨在建立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制度,以解決建設領域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問題。

    根據新規定,具有欠薪不良記錄的施工企業、外地進入福州施工的企業,應在福州市商業銀行設立工資保證金專戶,按照規定額度預存工資保證金,專款專用,未經勞動保障部門批准,施工企業不得動用保證金。施工企業與農民工發生工資糾紛,經勞動監察機構調查核實,屬於施工企業欠薪行為的,經調解後施工企業仍不支付農民工工資的,用相關施工企業的工資保證金支付。

    這項規定還依照施工企業的不同資質規定了不同的保證金額度。資質在一級及以上的企業,工資保證金額度為80萬元;二級企業工資保證金額度為50萬元;三級企業工資保證金額度為30萬元。已設立工資保證金專戶的施工企業,每發生一次拖欠農民工工資事件,並已由工資保證金專戶支付農民工工資的,施工企業應在10天內按照原來保證金預存額度的150%補足。

    根據規定,建設行政部門或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審驗施工企業預存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的憑據,依法對其市場準入、招投標資格和新開工項目施工許可等進行限制,施工企業未按規定預存農民工工資保證金,不得承攬新的工程項目。對施工企業不按勞動合同約定按時足額支付農民工工資、惡意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勞動保障部門立案查處。經查實後,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將其列入企業不良信用檔案;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情節嚴重的企業,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可依法責令其停業整頓,降低和取消其資質,直至吊銷營業執照。(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