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9月29日電(記者張旭東)國家外匯管理局29日晚發佈新規定,將對企業貿易外匯收匯與結匯管理實行“區別對待”,對合法經營的企業給予充分便利,對“關注企業”則嚴格審核其辦理收匯和結匯等業務。這一規定自2006年11月1日起實施。
國家外匯管理局發佈的《關於進一步改進貿易外匯收匯與結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中規定,凡屬正常合法經營的企業,可直接按規定辦理貿易項下收匯和結匯。對於那些年度內貿易收匯與應收匯總額相差10%以上,或有違反外匯管理規定記錄等情況的,列入“關注企業”名單,必須提交規定憑證後方可辦理有關業務。
按照規定,對船舶、大型成套設備出口等特殊收匯單位,以及一年內貿易收匯與同期應收匯的差額絕對額較小的單位,可適當放寬有關標準。初步測算,按此分類方法,全國平均約有95%以上的企業將因此而進一步獲得便利。
《通知》加強了對貿易收匯的退匯管理,尤其是對匯入後又退回的款項,要求收匯單位向外匯局説明情況,並提供銀行出具的關於該筆收匯是否已結匯情況的書面證明,切斷不明資金流入套利後回收的渠道。
《通知》還要求,銀行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加強對貿易外匯資金流入的真實性審核;外匯局要加強對銀行和“關注企業”的監督,加大對異常情況的分析、核實和排查力度,對違反外匯管理規定的要及時移交相關部門查處。
國家外匯管理局稱,這一新規定將在更大程度上給正常合法經營的企業提供貿易便利,也有利於打擊個別企業在沒有真實貿易背景的情況下,採取預收貨款形式進行的變相融資和投機活動。(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