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單位】商務部
【發佈文號】商務部公告2006年第78號
【發佈日期】2006-10-10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和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有關承諾,現公佈2007年原油非國營貿易進口允許量、分配依據和申請程序。凡符合條件的原油進口單位均可通過商務部授權的重要工業品進口管理機構提出申請或直接向商務部提出申請。商務部受理時間為2006年10月10日至11月10日。
附件:2007年原油非國營貿易進口允許量、分配依據和申請程序
二00六年十月十日
附件:
2007年原油非國營貿易進口允許量、分配依據和申請程序
一、非國營貿易進口允許量
2007年原油非國營貿易進口允許量為1668萬噸。
二、分配依據
(一)申請單位以往的進口實績;
(二)以往分配的數量是否得到充分使用;
(三)申請單位的生産能力、經營規模、銷售狀況;
(四)企業申請數量情況;
(五)新的進口經營者的申請情況;
(六)其他需要考慮的因素。
三、申請原油非國營貿易進口允許量的條件
(一)符合下列條件的油品經營企業:
1.依法批准成立、註冊資金不低於5000萬元的油品經營企業;
2.擁有不低於5萬噸的原油進口碼頭;
3.擁有庫容不低於20萬立方米的原油儲罐;
4.原油儲備不低於經營數量的10%;
5.無走私、違規、偷稅、逃稅、逃匯、套匯記錄;
6.資信良好,信譽等級在A級以上,銀行授信額度不低於2000萬美元;
7.擁有從事國際石油貿易專業人員(至少兩人);
8.需要考慮的其他因素。
(二)符合下列條件的邊境小額貿易企業:
1.依法批准成立、註冊資金不低於5000萬元、從事油品經營的邊境小額貿易企業;
2.有良好的原油接卸和轉運能力;
3.近三年(2004-2006年)有原油進口經營業績;
4.原油儲備不低於經營數量的10%;
5.無走私、違規、偷稅、逃稅、逃匯、套匯記錄;
6. 資信良好,信譽等級達到A級以上;
7.其他需要考慮的其他因素。
(三)擁有獨立法人資格且有獨立進口實績的外商投資企業。
四、報送材料和申請程序
申請單位須按第三條規定的條件提供申請材料(申請單位無需要求所在地海關提供無走私、違規記錄證明,屆時由我部商海關總署統一核查),並經商務部授權的所在省市重要工業品進口管理機構轉報商務部。中央企業可直接向商務部報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