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去年8月,我租賃了張某的兩間房屋,因為是熟人,我們僅口頭約定租期三年,每月租金500元。之後,我在這兩間房內開辦了一個小百貨商店,生意很興隆。前兩天,張某卻突然變卦,讓我在兩個月內搬走。我以租期未到拒絕了,他説如果不搬,就到法院告我。請問,租期未到,張某能要求我搬走嗎?(劉權)
答:從你反映的情況看,你和張某之間口頭約定三年的房屋租賃協議違反了法律的有關規定,你應該從該房屋內搬出去。我國《合同法》規定,租賃期限6個月以上的,當事人應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該法還規定,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本案中,你沒有和張某就房屋租賃簽書面合同,僅在口頭上約定租期3年,違反了法律規定,應視為不定期租賃,不定期租賃合同可以隨時解除,而張某又在合理的期限內通知了你,因此,你應在張某規定的期限內搬出去。如果你與張某之間簽了租期三年的書面協議,張某便不能依此理由和你解除房屋租賃合同,如果他單方解除合同,便構成違約,將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馮軍強 睢明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