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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監會發佈"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11月29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11月28日電(記者 張建平、蘇萬明)《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近日由中國銀監會正式對外發佈,並將於2006年12月11日起施行。

    據銀監會有關負責人28日介紹,《細則》全面體現了履行加入世貿組織承諾、取消非審慎性規定、對外資銀行實行國民待遇的原則;明確了外資銀行設立機構、開展業務包括從事人民幣業務的條件、申請程序和審批時限;明確了外資銀行初次經營人民幣業務仍須滿足“開業三年、連續兩年盈利”的條件。

    《細則》對實施改制的外資銀行給予相應激勵。比如,允許外國銀行分行改制為由其總行單獨出資的獨資銀行可經營全面人民幣業務;同時可保留1家從事外匯批發業務的分行,主要經營以其母行信用發放的大額外匯貸款以及資金交易業務。為保持外資銀行業務穩定持續經營,給予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在執行某些監管指標方面相應的寬限期。

    在履行世貿承諾基礎上,《細則》除對外資法人銀行實行國民待遇外,同時也為外國銀行分行提供了更加有利於發展的制度安排,外國銀行分行目前的經營成本、業務範圍均不受任何影響,而且簡化了其業務許可層級。在現有業務範圍基礎上,允許外國銀行分行吸收中國境內公民每筆不少於100萬元人民幣的定期存款。這項業務擴大不需審批,也不再要求增加營運資金。外國銀行分行隨時可根據自身發展戰略,改制為當地註冊的法人銀行。

    《細則》規定,獨資銀行、合資銀行實施本外幣並表監管。對在中國境內設立2家及2家以上外國銀行分行的,要求其指定1家分行作為管理行,負責中國境內業務管理以及信息報送工作,中國銀監會對其實施合併監管。同時取消了外國銀行駐中國總代表處的機構形式,明確總代表處的職能轉入改制後的獨資銀行或外國銀行指定的管理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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