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2月5日電(記者毛曉梅)為了加強對保險市場準入和退出的管理,規範保險業許可活動,維護保險市場秩序,保監會根據我國保險法和行政許可法起草了《保險許可證管理辦法》。
5日,保監會網站全文公佈了這個《辦法》草案,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辦法》草案明確,保監會遵循依法、公開、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則建立保險許可證監督管理制度。保監會對保險許可證實行分級管理。保監會機關負責保險控股公司、保險集團公司、保險公司及保險資産管理公司保險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保監會的派出機構負責轄區內保險公司及保險資産管理公司的分支機構、保險仲介公司及其分支機構、保險兼業代理機構保險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
保險許可證記載事項的內容包括:機構名稱、機構編碼、行政許可決定日期、住所、頒發許可證日期和發證機關。
《辦法》草案規定,保險類機構實行全國統一編碼,機構編碼實行永久制。保險許可證被吊銷、保險類機構性質變更或者被撤銷的,該機構編碼自動作廢。
保險類機構應當將保險許可證原件放置於營業場所顯著位置,以備查驗。保監會應當建立完整的機構管理檔案系統,依法披露保險許可證的有關信息。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塗改、出租、出借、轉讓保險許可證。如有上述行為,保監會可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並對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處以5000元罰款,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