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李民的父親2004年2月向我借款6萬元做生意,期限3個月。由於他經營不當,嚴重虧損,經我多次催要,也一直未還我錢。2006年5月,李民的父親去世,遺留下來的房産等物僅價值4萬餘元。我找到李民追要其父的欠款,李民説將其父的遺産全部抵償給我後,剩餘的1萬多元就不再償還。我認為“父債子還”天經地義。請問,李民是否還有義務償還1萬多元借款?(吳傑)
答:從法律的角度看,父債不一定子還。我國《繼承法》規定:“繼承遺産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收和債務,繳納稅收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産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産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由此可見,子女是否需要替父母還債,關鍵是要看子女是否繼承了父母的遺産。凡是繼承了遺産的,應當以所繼承的遺産實際價值為限替父母還債;如父母所欠債務超過了所繼承的遺産實際價值的部分,子女可以不予償還,但自願償還的法律也不干預;第三,子女放棄繼承父母遺産的,可以不負責償還其父母的債務。
本案中,李民雖然繼承了父親的遺産,但已將全部遺産用於償還其父欠你的債務,而你卻要求李民償還超過遺産價值部分的借款,是不符合我國的法律規定的。(馮軍強 睢明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