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丈夫由於有了第三者而與我協議離婚,他同意支付我2萬元賠償金,但其後他一直以種種理由拒絕支付。請問,我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請執行該協議嗎?(利娟)
答:據法律規定,能夠作為執行根據的法律文書僅限于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書、裁定書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解釋(二)第8條規定,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産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産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因財産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因此,離婚後對財産分割協議無法履行的,可向法院起訴,待法院審理後,才可依據法院的裁判申請執行。(馮軍強 楊建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