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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提高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12月28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12月27日電(何雨欣、陳莉)為加強對工業用地的調控和管理,國土資源部27日發佈《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以下簡稱《標準》)。“由於最低價標準是按照不低於成本的要求確定的,與現在各地工業用地的實際出讓價格相比,將有較大幅度提高。”國土資源部相關負責人介紹。

    據介紹,近幾年,我國一些地方在招商引資中競相壓低地價甚至以零地價、低於成本出讓工業用地的問題十分突出,危害也十分嚴重。為此,國家曾要求各地依照本地基準地價制定最低價標準,但各地在執行時都怕提高本地地價影響招商引資,有的遲遲不公佈,影響了政策的執行效果。

    “全國工業用地必須採用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其出讓底價和成交價格均不得低於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的最低價標準。”《標準》規定。

    這位負責人介紹,土地等別是根據全國各縣、市(區)級行政單元的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土地資源狀況、基準地價水平等因素,採用綜合評價法確定的,共分15個等別。

    《標準》規定,上海長寧區、虹口區等一等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為840元/平方米,北京懷柔區、天津武清區等八等為252元/平方米,新疆阿合奇縣、阿克陶縣等十五等為60元/平方米。

    “經測算,現在各地工業用地成本是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的5至8倍。在徵求各地意見基礎上,最終按6倍確定最低價標準,該標準比較符合各地實際,提高幅度是可以承受的。”這位負責人説。

    根據《標準》,工業項目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範圍內的國有建設用地。對少數特殊情況,在確定土地出讓價格時可按不低於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最低價標準的30%到60%執行。

    《標準》強調,對低於法定最高出讓年期(50年)出讓工業用地,或採取租賃方式供應工業用地的,所確定的出讓價格和年租金按照一定的還原利率修正到法定最高出讓年期的價格,均不得低於本《標準》。

    “低於最低價標準出讓工業用地,或以各種形式給予補貼或返還的,屬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行為,要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標準》還強調。

    本《標準》自2007年1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