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北京12月28日專電(記者韓潔、劉兵)我國將於明年1月1日起實施修訂後的新《企業財務通則》。財政部有關負責人28日表示,新通則適應了政府職能轉變的需求,著重解決了政府財務管理的“越位”和“缺位”問題。
財政部有關負責人在新通則實施前夕接受記者採訪時説,修訂後的通則將“由國家為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集團制訂具體的財務制度”轉變為指導與監督相結合。國家為企業的財務制度提供指引,企業根據通則和本企業的實際情況自主決定內部財務管理制度。
這位負責人説,隨著市場經濟的建立,政府不宜過多地採取直接方式管理國有企業的內部事務,而應當通過法律規範對企業在經濟活動中涉及的財務行為提供指導。因此,需要通過修訂通則解決以前過多地直接管理企業財務事項的“越位”以及在新形勢下對企業財務制度的指導和服務的“缺位”問題。
我國現行通則于1992年經國務院批准由財政部頒發實施,由於當時我國還處於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初期,通則帶有“財務決定稅務,財務決定會計”的烙印。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執行了10多年的通則已不能適應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財務管理的需要。
財政部有關負責人介紹説,此次通則修訂一方面還原了財務管理本質,交還會計與稅收承擔的功能。強化企業財務管理中對資金籌集、資産營運、成本控制、收益分配、重組清算等財務行為的規範和財務信息管理的作用。另一方面,順應了産權制度改革,清楚界定國家、投資者與經營者之間的財務管理職權與責任,促進企業完善內部治理結構。
他指出,新通則還拓寬了財務管理領域,在繼承現行有效規定的基礎上,將企業重組、財務風險、財務信息管理作為財務管理的重要內容,增強企業財務管理的前瞻性。並對企業財務管理工作進行了部分改革創新,包括明確了政府投資等財政性資金的財務處理方式、規範了職工激勵制度等。
這位負責人還強調,目前許多中小型企業財務制度不健全,財務管理理念、管理方式相對比較落後,很難適應現代市場經濟競爭的要求;而一些大型企業集團內部財務管理缺乏系統化、規範化,內部控制薄弱,資産流失時有發生。為此,通過實施新的《企業財務通則》對企業予以指導和監督,有利於促進企業科學管理和決策,提高國內國際市場競爭力,實現企業的可持續發展。
據悉,新《企業財務通則》共分10章、78條,其中第一章、第二章對企業財務運行機制提出了指導性意見,界定了主管財政機關、投資者和經營者不同的財務管理職責;第三章至第八章對與企業籌資、經營、分配、重組清算過程伴生的財務活動做了具體規定;第九章對企業財務內部監督、外部監督和有關違法行為的處理處罰做了規定。
在適用範圍上,新通則明確其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具備法人資格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由於金融企業在資産管理、財務運行、財務風險控制、財政監管等方面具有一定特殊性,通則還明確了“金融企業除外”。
據悉,財政部日前已專門發佈了《金融企業財務規則》適用於在我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國有及國有控股金融企業、金融控股公司、擔保公司、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和信用社,並將於明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