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單位】商務部 海關總署
【發佈文號】公告2006年第96號
【發佈日期】2006-12-31
【實施日期】2007-01-01
根據《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管理辦法》(商務部 海關總署2005年第29號令,以下簡稱 《管理辦法》),商務部和海關總署對《管理辦法》所附《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管理目錄》進行了調整,現對調整後的《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管理目錄》(見附件)予以公佈。
其中,進口放射性同位素的,須按《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有關規定,在報國家環保總局審批後,按《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在商務部配額許可證事務局申領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口許可證,海關憑商務部配額許可證事務局簽發的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口許可證辦理驗放手續。
本公告自2007年1月1日起執行,《管理辦法》所附《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管理目錄》和《限制進口放射性同位素目錄》(商務部、海關總署、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公告2006年第2號)同時廢止。
附件:《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管理目錄》
商 務 部
海關總署
二OO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