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合肥1月1日電(記者盧堯)《安徽省工資支付規定》1月1日起施行,該規定規範了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工資支付行為,保護勞動者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對欠薪超期限的用人單位,最高將加付1倍的賠償金。因工資支付發生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有舉證責任。
按照此項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以貨幣形式支付勞動者工資,不得以實物或者有價證券支付。用人單位按照約定的日期支付勞動者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或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150%的工資報酬;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工資或者小時工資200%的工資報酬;法定節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工資或者小時工資300%的工資報酬。
對於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拒不支付或者不按規定支付加班或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這三種行為,由勞動保障部門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按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責令用人單位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此外,安徽省還規定,對在安徽省內承攬工程的施工企業,應當在工程開工前,按照不低於當年或單項工程應付勞務工資總額的30%,辦理工資支付信用擔保手續;或者按工程造價的2%預提工資支付保障金,存入勞動保障部門設立的專戶上,專項用於墊付拖欠的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