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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金融機構經批准可在香港發行人民幣金融債券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01月11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1月10日電(記者張旭東)經國務院批准,中國人民銀行將進一步擴大為香港銀行辦理人民幣業務提供平盤及清算安排的範圍。

    對此次擴大香港人民幣業務的範圍,央行新聞發言人10日在回答記者提問時表示,按照成熟一項,批准一項的原則,此次擴大香港人民幣業務的範圍是:內地金融機構經批准可以在香港發行人民幣金融債券。央行將為此項業務提供相應的清算安排。

    至於這項業務何時推出,這位新聞發言人表示,此項新業務的實施,還需要作相應的技術準備。在這些準備工作完成後,此項業務便可推出。

    對開辦此項業務的意義,央行新聞發言人説,此項業務的開辦,將進一步擴大香港居民及企業所持有人民幣回流內地的渠道,從而有助於內地和香港的經濟往來,加強香港的國際金融中心地位。內地金融機構在香港發行人民幣金融債券,香港金融市場增加了新的市場主體和債券幣種,有助於擴大香港銀行資産業務範圍,增加香港居民及企業的人民幣投資選擇。

    就近年來香港人民幣業務進展情況,央行數據顯示,自2004年初香港銀行開辦人民幣業務以來,各項業務發展穩步、有序,資金清算渠道暢通,實現了人民幣有序回流。截至2006年11月底,香港共有38家銀行開辦了人民幣業務,香港人民幣存款餘額約228億元;香港匯往內地匯款22億元人民幣;內地銀行卡在香港消費和提現合計206億元人民幣,香港銀行卡在內地累計消費和提現7.5億元人民幣;香港支票在內地消費金額1282萬元人民幣。

    對開辦此項業務的基本原則,央行新聞發言人説,為使有關業務有序平穩發展,現階段在港的人民幣發債主體限定為境內金融機構,主要考慮評級等級高的境內政策性銀行和商業銀行等。為此,央行已擬定了《境內金融機構赴香港特別行政區發行人民幣債券管理暫行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