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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規範企業年金基金銀行賬戶管理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01月22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1月20日電(記者劉羊旸)記者20日從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了解到,勞動保障部近日發出通知規範企業年金基金銀行賬戶管理。

    通知稱,受託財産託管賬戶由託管人按企業年金計劃開立,一個企業年金計劃只能開立一個受託財産託管賬戶。投資資産託管賬戶應按不同企業年金計劃開立,並根據投資管理人管理的每個投資組合建立子賬戶。一個投資管理人在一個託管人處只能開立一個投資管理風險準備金賬戶,並由託管人根據投資管理人管理的不同企業年金計劃的每個投資組合建立子賬戶。

    企業年金計劃變更和終止及企業年金基金受託人、託管人、投資管理人發生變更的,託管人、投資管理人應根據受託人授權及時辦理企業年金基金銀行賬戶的變更和撤銷。

    通知指出,受託財産託管賬戶與投資資産託管賬戶中的企業年金基金資産,獨立於受託人和託管人的固有財産及其管理的其他財産,也不屬於受託人和託管人的負債。

    託管人開立企業年金基金受託財産託管賬戶後,開戶銀行應按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制度的規定向當地人民銀行進行賬戶報備。

    投資資産託管賬戶和投資管理風險準備金賬戶不得支取現金,受託財産託管賬戶可以按照國家現金管理的有關規定支取現金。

    託管人應于每年7月10日、1月10日前將上半年、上一年度開立企業年金基金受託財産託管賬戶、投資資産託管賬戶和投資管理風險準備金賬戶匯總情況報告勞動保障部。

    通知規定,託管人應按照合同約定的提取標準和時間,將投資管理風險準備金及時足額劃入投資管理風險準備金賬戶。投資管理人不得將風險準備金轉存定期存款的存款證實書和存單用於任何質押和轉讓。風險準備金産生的存款利息收入應納入風險準備金管理。未經有關受託人確認許可,投資管理人不得動用相應投資組合賬戶的風險準備金。風險準備金專項用於彌補投資管理人管理的每個投資組合發生的企業年金基金投資虧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