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3月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發佈2007年第12號公告,決定自即日起對原産于日本、韓國、新加坡和台灣地區的進口丙酮進行反傾銷立案調查。
此次反傾銷調查涉及的丙酮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29141100。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規定,商務部將從即日起對原産于日本、韓國、新加坡和台灣地區的進口丙酮的傾銷、傾銷幅度及其對中國丙酮産業的損害、損害程度進行調查。
本反傾銷調查通常情況下在一年之內結束,即于2008年3月9日之前結束,特殊情況下可延長至2008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