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單位】商務部
【發佈文號】公告2007年第24號
【發佈日期】2007-03-2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于2006年8月30日發佈第69號公告,決定對原産于日本、韓國、新加坡和台灣地區的進口雙酚A(以下稱被調查産品)進行反傾銷調查。
商務部對被調查産品是否存在傾銷和傾銷幅度、被調查産品是否對中國大陸産業造成損害及損害程度以及傾銷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係進行了調查。根據調查結果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商務部作出初裁決定(見附件)。
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初裁決定
商務部初裁決定,原産于日本、韓國、新加坡和台灣地區的進口雙酚A存在傾銷,中國大陸雙酚A産業遭受了實質損害,同時傾銷和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二、徵收保證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二十八條和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商務部決定採用現金保證金形式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自2007年3月22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産于日本、韓國、新加坡和台灣地區的雙酚A時,應根據本初裁決定所確定的各公司的傾銷幅度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提供相應的保證金。
對該被調查産品的描述如下:
調查範圍:原産于日本、韓國、新加坡和台灣地區的進口雙酚A。
産品名稱:雙酚A
英文名稱:Bisphenol-A(簡稱BPA)
化學名稱:二酚基丙烷或2,2-二(4-羥基苯基)丙烷或4,4-異亞丙基聯苯酚等。
分子式:
化學結構式:
産品種類:有機化工産品
稅則號:本案被調查産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29072300。該稅則號項下的雙酚A鹽不在本案調查範圍之內。
被調查産品是採用苯酚和丙酮為原料,在催化劑作用下反應生成的一種有機化工産品。外觀在常溫下是白色固體,形狀有粉狀、粒狀、結晶狀和片狀等。
主要用途:雙酚A可用於製造高分子材料如環氧樹脂、聚碳酸酯、聚砜樹脂、酚醛不飽和樹脂、聚醚酰亞胺等,也可用來製造聚氯乙烯熱穩定劑、增塑劑、橡膠防老劑、農用殺菌劑、油漆、紫外線吸收劑等。
對各公司徵收的保證金比率如下:
(一)日本公司
1.三井化學株式會社(Mitsui Chemicals, Inc.) 6.2%
2.三菱化學株式會社(Mitsubishi Chemical Corporation)8.6%
3.其他日本公司 (All Others) 37.1%
(二)韓國公司
1. 錦湖P&B化學株式會社
(KUMHO P&B CHEMICALS, INC.) 6.9%
2. LG石油化學株式會社
(LG Petrochemical Co., Ltd.) 7.9%
3. 其他韓國公司 (All Others) 37.1%
(三)新加坡公司
1. 三井酚類新加坡公司
(MITSUI PHENOLS SINGAPORE PTE. LTD.) 6.0%
2. 其他新加坡公司(All Others) 37.1%
(四)台灣地區公司
1.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Nan Ya Plastics Corporation) 6.0%
2.長春人造樹脂廠股份有限公司
(CHANG CHUN PLASTICS CO., LTD.) 6.0%
3.信昌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Taiwan Prosperity Chemical Corporation) 5.3%
4.其他台灣地區公司 (All Others) 37.1%
三、徵收保證金的方法
自2007年3月22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産于日本、韓國、新加坡和台灣地區的雙酚A時,應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提供相應的保證金。反傾銷保證金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從價計徵,計算公式為:反傾銷保證金金額=海關完稅價格×保證金徵收比率,相應的進口環節增值稅保證金計算公式為:進口環節增值稅保證金金額=海關完稅價格×保證金徵稅比率×進口環節增值稅率。
四、評論
各利害關係方在本公告發佈之日起20天內,可向商務部提出書面評論並附相關證據,商務部將依法予以考慮
特此公告
附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關於原産于日本、韓國、新加坡和台灣地區的進口雙酚A反傾銷調查的初裁決定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二○○七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