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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允許境內機構投資者投資境外證券市場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06月21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6月20日電(記者任芳、趙曉輝)中國證監會20日公佈《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境外證券投資管理試行辦法》和相關通知,意味著基金管理公司、證券公司等為境內居民提供境外理財服務的業務即將展開。

    《辦法》對QDII準入條件、産品設計、資金募集、境外投資顧問、資産託管、投資運作、信息披露等方面進行了原則性規定,相關通知則對《辦法》有關內容及其實施做出了詳盡的規定。《辦法》和相關通知都將於7月5日實施。

    根據《辦法》,申請此項業務的基金公司要求凈資産不少於2億元人民幣,經營基金管理業務達2年以上,在最近一個季度末資産管理規模不少於20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匯資産;證券公司凈資本不少於8億元人民幣,凈資本與凈資産比例不低於70%,經營集合資産管理計劃業務達1年以上。

    《辦法》規定,産品設計須以投資者需求為出發點,充分考慮投資者的風險收益特徵;境外投資可以人民幣形式募集資金;QDII可以委託境外投資顧問提供投資諮詢服務;資産託管業務必須由具有證券投資基金託管資格的境內銀行負責,切實保障投資者資金安全。

    在投資運作方面,相關通知要求QDII必須主要投資于已與證監會簽署雙邊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的國家或地區的證券市場,投資産品包括掛牌交易的股票、債券、存托憑證、房地産信託憑證、公募基金、結構性投資産品、金融衍生品等。通知規定,基金應當按照全球投資表現標準計算和表述投資業績。

    在《辦法》生效後,證監會將正式受理QDII資格申請。産品申請將提請證監會、外匯局和境內外專家組成的QDII産品專家委員會討論。證監會在考慮業界專家在産品方案、投資運作、技術準備、風險控制、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意見後做出行政許可決定。

    證監會有關負責人表示,為確保《辦法》和相關通知的妥善實施,證監會與境外監管部門將在QDII境外託管、投資運作、登記結算、信息披露、資金管理等方面加強監管合作。

    同時,證監會將積極穩妥地組織基金管理公司、證券公司開展QDII業務試點工作,並將及時總結運作實踐與監管方面的經驗,進一步完善QDII監管規則,為更多的基金管理公司、證券公司開展境外理財服務業務積極創造條件,滿足境內居民日益增長的理財需求。

    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QDII)制度作為人民幣資本項下不可自由兌換條件下有控制地進行境外證券投資業務的制度安排,有助於境內投資者分散投資風險,也有助於境內機構培養全球資産管理能力。

    2001年7月以來,證監會和有關部委一直在積極研究,尋找合適的時機穩妥推出QDII試點。2006年9月,首只針對個人投資者的QDII産品--華安國際配置基金正式推出,共募集了1.97億美元,成為境內迄今規模最大的QDII産品,目前運作平穩,為逐步擴大QDII試點積累了一定的運作和監管經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