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環保總局有關負責人19日表示,國家環保總局對重污染行業生産經營公司申請上市或再融資環境保護核查作出明確規定:由國家環保總局統一組織開展審核,並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出具核查意見。
據這位負責人介紹,2003年,國家環保總局曾印發《關於對申請上市的企業和申請再融資的上市企業進行環境保護核查的規定》,他説,此次提出由國家環保總局統一組織開展環保審核的要求,是為進一步規範跨省從事重污染行業申請上市或再融資公司的環保核查。
他表示,這些重污染行業包括從事火力發電、鋼鐵、水泥、電解鋁行業的公司和跨省從事國家環保總局〔2003〕101號文件所列其他重污染行業。
按照國家環保總局的要求,上述公司申請環保核查的,應向國家環保總局提出核查申請,提交國家環保總局〔2003〕101號文件規定的有關資料及國家環保總局認為必要的其他材料。
據介紹,申請環保核查公司的分公司、全資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下轄的從事國家環保總局〔2003〕101號文件所列重污染行業生産經營的企業和利用募集資金從事重污染行業的生産經營企業等都需要進行環保核查。
這位負責人説,核查工作完成後,國家環保總局將統一進行公示,並在該局網站和中國環境報上公示10天,同時在相關省級環保局(廳)、企業所在地地級及以上市級環保局的政府網站和地方主要媒體上公示1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