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浙江省水路運輸市場信用建設,引導水路運輸企業誠實守信、合法經營,維護水路運輸市場秩序,浙江省交通廳于2007年10月16日頒布並開始實施《浙江省水路運輸誠信企業管理辦法(試行)》。
該《辦法》共14條,規定了在浙江省註冊並取得相應經營資格的水路運輸企業作為適用對象以及誠信申報10項準入條件,10項條件包含了企業在綜合管理、經營誠信、安全生産及應盡社會責任等方面的主要內容,用以核定企業誠信建設水平;《辦法》明確了各級交通主管部門和港航管理機構在實施該《辦法》中的職責,並規定了具體的申報、審核、審批等程序,同時,為督促企業保持誠信,還作了定期抽查、政策鼓勵和誠信取消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