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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發佈《證券公司設立子公司試行規定》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12月29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12月28日電(記者趙曉輝、陶俊潔)中國證監會28日頒布新制定的《證券公司設立子公司試行規定》,對申請設立子公司的證券公司在風險控制指標、凈資本、經營管理能力、風險管理、內部控制機制等方面提出了審慎性要求,規定最近一年凈資本不低於12億元。

    證監會有關負責人説,制定試行規定的主要考慮在於順應證券公司集團化、專業化經營管理的需要,而且現有法規對規範證券公司設立子公司的行為及其與子公司之間關係的規定尚屬空白。

    據介紹,試行規定的適用範圍包括兩種情形:一是證券公司設立的經營證券業務的子公司;二是證券公司通過受讓、認購股權等方式控股其他證券公司。

    證監會提醒,試行規定的發佈並不是要求符合條件的證券公司都設立子公司,各證券公司應當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和持續規範發展的目標,合理審慎地確定和完善經營管理組織模式。

    根據試行規定,證券公司申請設立子公司有兩種形式:一是設立全資子公司;二是與其他投資者共同出資設立子公司,其他投資者為境外股東的。

    證監會要求,證券公司與其子公司、受同一證券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之間不得經營存在利益衝突或者競爭關係的同類業務,子公司的股東應當按照出資比例或持有股份的比例行使表決權和董事推薦權。

    試行規定還禁止相互持股的情形,即子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間接持有其控股股東、受同一證券公司控股的其他子公司的股權或股份,或者以其他方式向其控股股東、受同一證券公司控股的其他子公司投資。

    另外,根據此規定,證券公司不得利用其控股地位損害子公司、子公司其他股東和子公司客戶的合法權益;要求證券公司與其子公司、受同一證券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之間應當建立合理必要的隔離墻制度,防止風險傳遞和利益衝突。

    證監會表示,合資證券公司作為證券公司的子公司同樣適用試行規定,這體現了證券公司相關法規政策適用的一致性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