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西藏自治區國稅局轉發了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民族貿易企業增值稅管理的通知,對民族貿易企業享受增值稅優惠政策的有關問題進行了明確。 自2007年10月1日起,享受增值稅優惠政策的民族貿易企業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能夠分別核算少數民族生産生活用品和其他商品的銷售額;備案前三個月的少數民族生産生活用品累計銷售額佔企業全部銷售額比例(以下簡稱“累計銷售比例”)達到規定標準;有固定的經營場所。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民委聯合發出的《關於民族貿易企業銷售貨物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累計銷售比例由民族貿易縣民族工作部門商同級財政、稅務部門確定,具體不得低於20%。 稅務部門提醒享受增值稅優惠政策的民族貿易企業,應在每月1-7日內提請備案,並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民族貿易企業備案登記表》或《新辦民族貿易企業備案登記表》、備案前三個月的月銷售明細表(新辦企業除外)及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主管稅務機關受理備案後,民族貿易企業即可享受增值稅優惠政策,並停止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民族貿易企業備案當月的銷售額,可全部享受免徵增值稅優惠政策。
稅務部門對民族貿易企業(不包括本季度內備案的新辦企業)實行季度審查制度,發現民族貿易企業未分別核算少數民族生産生活用品和其他商品的銷售額或備案前三個月至本季度末,累計銷售比例未達到規定標準的,取消其免稅資格,並對當季銷售額(本季度內備案的企業自享受優惠政策之月起到季度末的銷售額)全額補徵稅款,同時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稅務部門對新辦民族貿易企業自經營之日起滿三個月後的次月前15個工作日內進行首次審查。發現未分別核算少數民族生産生活用品和其他商品的銷售額,或自開業起累計銷售比例未達到規定標準的,取消其免稅資格,並對銷售額全額補徵稅款,同時不得抵扣進項稅額。新辦企業首次審查通過之後,即為民族貿易企業,也按規定實行季度審查制度,備案前三個月至本季度末,累計銷售比例自開辦之日起計算。 被取消免稅資格的企業,自取消之日起一年內,不得重新備案享受民族貿易企業增值稅優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