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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金及其製品進出口須獲央行或其分支機構許可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8年02月01日   來源:新華網

    新華網北京1月31日電(記者姚均芳 王宇)記者31日從中國人民銀行了解到,包括黃金首飾在內的黃金及其製品進出口通關時,海關憑央行總行或其授權的央行分支機構簽發的准許證辦理驗放手續。

    根據央行和海關總署日前聯合發佈的公告,列入管理範圍的黃金及其製品主要有氰化金、氰化金鉀、其他金化合物、 非貨幣用金粉、非貨幣用未鍛造金、非貨幣用半製成金、貨幣用未鍛造金、金的廢碎料、鑲嵌鑽石的黃金制首飾及其零件、鑲嵌瀕危物種製品的金首飾及零件、其他黃金制首飾及零件等。

    以上貨物進出口通關前,需要獲得央行總行或其授權的分支機構簽發的《中國人民銀行黃金及其製品進出口准許證》,此規定自發佈之日起執行。

    根據《公告》要求,從保稅區、出口加工區及其他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監管場所進入境內區外的黃金及其製品,從境內區外進入保稅區、出口加工區及其他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監管場所的黃金及其製品,應當辦理《中國人民銀行黃金及其製品進出口准許證》。

    保稅區、出口加工區及其他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監管場所與境外之間進出的黃金及其製品,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監管場所之間進出的黃金及其製品,免予辦理准許證,由海關實施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