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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規範證券公司分公司設立和運營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8年04月09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4月8日電(記者趙曉輝、陶俊潔)中國證監會8日晚間發佈《證券公司分公司監管規定(試行)》徵求意見稿,以規範證券公司分公司的設立和運營。

    據介紹,這份規定中所指的分公司包括證券公司依法設立的除證券營業部以外從事經營活動的機構。分公司可以分公司、中心等名稱註冊。按照規定,證券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經中國證監會批准。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其法律責任由證券公司承擔。

    根據規定,除管理區域內的證券營業部、證券承銷與保薦業務外,證券公司分公司還可以作為證券公司專門的證券自營業務機構經營自營業務,而且還可作為證券公司專門的資産管理業務機構經營資産管理業務。

    不過,規定不允許分公司直接經營證券營業部的業務,如果經授權經營證券自營業務或者資産管理業務的,分公司則不得再經營其他業務。

    規定要求,證券公司不得授權同一家分公司經營具有利益衝突的不同業務。而且證券公司只能授權一家分公司經營證券自營業務或者資産管理業務。

    根據要求,設立分公司申請獲批後,證券公司應當在6個月內完成籌建工作,並向分公司註冊地證監局申請開業驗收。分公司註冊地和證券公司註冊地證監局之間要建立有效的信息溝通和監管協作機制,有效防範、化解和處置分公司的經營風險、重大異常情況和突發事件。

    監管規定徵求意見截止到24日。證券公司于這一規定發佈前設立的各類業務總部、管理總部、業務中心等機構及已獲准設立的分公司,應當在新規發佈後一年內進行規範;逾期達不到要求的,應及時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