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9月16日電(記者樊曦)國務院國有資産監督管理委員會16日發佈《中央企業安全生産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督促中央企業全面落實安全生産主體責任,要求央企必須建立健全安全生産的組織機構,以防止和減少生産安全事故。
據了解,安全生産的組織機構包括安全生産工作的領導機構和安全生産監督管理機構。安全生産工作的領導機構即安全生産委員會,負責統一領導企業的安全生産工作,研究決策企業安全生産的重大問題。
辦法要求,安委會主任應當由企業安全生産第一責任人,也就是中央企業的主要負責人擔任。安委會應當建立工作制度和例會制度。
此外,辦法指出,中央企業還須建立健全與企業生産經營相適應的安全生産監督管理機構。
目前,國資委對中央企業安全生産實行分類監督管理。中央企業依據國資委核定的主營業務和安全生産的風險程度被分為三類:第一類指主業從事煤炭及非煤礦山開採、建築施工、危險物品的生産經營儲運使用、交通運輸的企業;第二類指主業從事冶金、機械、電子、電力、建材、醫藥、紡織、倉儲、旅遊、通信的企業;第三類指除第一、二類企業以外的企業。
按照辦法規定,第一類企業及第二類企業中安全生産任務較重的企業均應設置負責安全生産監督管理工作的獨立職能部門。其他企業可以在有關職能部門中設置安全生産監督管理工作的內部專業機構,或者明確有關職能部門負責安全生産監督管理工作。
國資委有關負責人表示,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能部門或者負責安全生産監督管理工作的職能部門是企業安全生産工作的綜合管理部門,負責對其他職能部門的安全生産管理工作進行綜合協調和監督。
辦法同時強調,中央企業應當對其獨資或控股子企業(包括境外子企業)的安全生産工作擔負監督管理責任,包括監督管理子企業安全生産條件具備情況、安全生産機構設置和安全生産責任制、安全生産各項規章制度建立情況、安全生産投入和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安全生産應急管理情況,並要求子企業及時、如實報告生産安全事故。
第一類中央企業可以向其列為安全生産重點的獨資及控股子企業委派專職安全生産總監,加強對子企業安全生産的監督。
此外,中央企業還應將獨資及控股子企業納入央企安全生産管理體系,對其項目建設、收購、並購、轉讓、運行、停産等影響安全生産的重大事項實行報批制度,嚴格安全生産的檢查、考核、獎懲和責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