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1月6日從山西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獲悉,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和《山西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試行辦法》規定,山西省發出通知,2009年將繼續提高工傷人員工傷保險待遇。
調整範圍為:2008年12月31日前按月領取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的工傷職工及因工死亡職工供養直系親屬撫恤金的人員。
通知規定,工傷職工已辦理退休手續並按養老保險政策規定按月領取養老金參加基本養老金調整的,不再參加傷殘津貼的調整。按月領取工傷護理費和因工死亡職工供養直系親屬撫恤金的人員,其工傷護理費和供養直系親屬撫恤金的調整按本通知執行。本通知下發前已按照有關規定一次性結算工傷保險待遇並終止工傷保險關係的人員,不在這次待遇調整的範圍。
調整標準為:傷殘津貼 。一級傷殘每人每月增加140元,二級傷殘每人每月增加130元,三級傷殘每人每月增加120元,四級傷殘每人每月增加110元,五級傷殘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六級傷殘每人每月增加90元。(其中:1996年10月1日前因工致殘,被鑒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和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其傷殘津貼的調整標準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每人每月增加125元,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每人每月增加95元。)
生活護理費。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每人每月增加65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每人每月增加55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每人每月增加45元。
供養親屬撫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50元,其他親屬每人每月增加40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再增加10元。
從2009年1月1日起,山西省還對省屬國有重點煤礦企業工傷職工的工傷保險待遇進行了調整。(記者 齊作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