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呼和浩特2月12日專電(記者任會斌)記者從內蒙古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局獲悉,為加快培育市場主體,推動企業快速成長,2009年起內蒙古將放寬企業投資政策。
根據新出臺的政策,內蒙古放寬了企業的出資標準。規定國有企業或國有公司增加註冊資本時,貨幣出資比例可低於30%。同時,公司註冊資本可以分期到位,且企業股東可依法自主約定出資額和資金到位時間。國有、集體企業改制為公司的,股東可以凈資産出資。
企業集團的設立標準也大大放寬。根據新規定,內蒙古將企業集團的核心企業註冊資本最低限額降為3000萬元,子公司降為至少3家,母公司與子公司的合併註冊資本最低限額降為5000萬元。
為加快培育市場主體,內蒙古還放寬了公司投資主體範圍,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城市居委會、農村村委會均可投資設立公司。經法定代理人書面同意,還允許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因繼承、接受贈與成為公司股東。
此外,國有企業改制為職工持股的有限責任公司時,如果經職工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則可以由本企業工會代表全體職工股東行使股東職權,或者經委託由部分職工代表全體職工行使股東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