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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體制改革出臺稅收優惠政策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9年04月17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4月16日電近日,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佈《關於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的若干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和《關於支持文化企業發展若干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這些改革配套政策的出臺,為深入開展的文化體制改革提供了新的政策保障。

    2004年以來,國家有關部門為推動文化體制改革專門制訂了稅收優惠政策。五年的實踐證明,稅收優惠政策對於激勵經營性文化單位轉制,支持文化企業發展,發揮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為了深化改革,加快發展,經國務院批准,修訂發佈的稅收優惠政策總結改革經驗,對過去五年行之有效的政策予以保留,並針對改革中的新情況新問題,增加了一些新的政策規定,執行期限從今年1月1日起,到2013年12月31日止。稅收優惠政策主要包括:

    重點支持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通知》要求,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自轉制註冊之日起免徵企業所得稅。由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文化單位轉制為企業,自轉制註冊之日起對其自用房産免徵房産稅。《通知》同時規定,黨報、黨刊將其發行、印刷業務及相應的經營性資産剝離組建的文化企業,自註冊之日起所取得的黨報、黨刊發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徵增值稅。對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中資産評估增值涉及的企業所得稅,以及資産劃轉或轉讓涉及的增值稅、營業稅、城建稅等給予適當優惠政策。

    積極推動已轉制文化企業的發展。《通知》指出,從事電影製片、發行、放映的電影集團公司、電影製片廠及其他電影企業取得的銷售電影拷貝收入、轉讓電影版權收入、電影發行收入以及在農村取得的電影放映收入免徵增值稅和營業稅。對於為生産重點文化産品而進口國內不能生産的自用設備及配套件、配件免徵進口關稅。

    鼓勵文化企業“走出去”。《通知》規定,出口圖書、報紙、期刊、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電影和電視完成片按規定享受增值稅出口退稅政策。文化企業在境外演出從境外取得的收入免徵營業稅。

    支持技術創新。《通知》明確規定,在文化産業支撐技術等領域內,依據相關規定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文化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産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允許按稅法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

    《關於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的若干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適用於文化體制改革地區的所有轉制文化單位和不在文化體制改革地區的轉制企業。有關名單由中央文化體制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提供,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佈。

    《關於支持文化企業發展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適用於所有從事新聞出版、廣播影視和文化藝術的文化企業。《通知》還對18類可以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文化企業進行了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