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8月15日電 記者15日從財政部獲悉,為加快太陽能光電建築應用示範項目驗收評估,加強後續工作管理,財政部會同住房城鄉建設部日前發佈通知,要求明確2009、2010、2011年批准的示範項目竣工驗收和資金清算時間。
通知明確,2009年批准的示範項目必須在2011年9月30日前完成竣工驗收,並提出資金清算申請;2010年批准的示範項目必須在2011年12月31日前完成竣工驗收,並提出資金清算申請。
通知規定,對在上述期限內完工的項目,財政部將根據實際完成裝機容量、光電建築一體化安裝類型等進行資金清算,撥付剩餘補助資金。對未按規定期限完工的項目,剩餘補助資金不予撥付,並一律收回此前撥付的補助資金;對由於客觀原因確實難以按期完工的項目,要明確完工時間,但也不得晚于2012年6月30日,剩餘補助資金一律不予撥付,同時補貼標準按2011年標準執行。
此外,2011年批准的示範項目必須在2012年8月30日前完成竣工驗收,並提出資金清算申請;對未在規定期限內完成竣工驗收的項目,一律收回補助資金。對因條件變化而確實無法繼續實施的示範項目,將取消其示範資格,收回補助資金。
通知還要求加快組織示範項目竣工驗收,示範項目竣工驗收應具備的條件包括:完成示範項目申請報告中相應的內容;工程建設報批手續、太陽能光電建築應用設計專項審查報告、光電建築應用分項工程質量驗收和竣工驗收文件完整齊全;完成能效監測系統安裝,光電系統正常運行,實現實時數據遠傳。